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论公民“上书”的基本条件(6)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12]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在前,立法法制定在后,但在立法法生效以后,该办法因与立法法相抵触而失效。

  [13] 因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违宪”也就有广义的违宪和狭义的违宪。从广义的违宪而论,如果法律符合宪法,则违反了法律当然也就违反了宪法。一些学者在讨论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时,往往直接提升到宪法层面,认为构成了违宪。这是从广义上理解违宪所致。但是,探讨这种意义上的违宪并没有什么价值,因此,宪法学上所说的“违宪”只能是狭义的违宪。实践发生的案件大多是违法案件而不是违宪案件,其判断的标准应当是宪法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例如,在招生、招工、招聘中,一些单位规定了年龄条件、身高条件、户籍条件、性别条件、地域条件、学历条件等,这些条件中有一部分与所招聘的工作并无直接的关系或者说并不是一种必要的要求,这就构成了歧视,违反了平等原则。我国已经制定了劳动法,劳动法中对平等的就业权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劳动法中关于平等就业权的规定是直接依据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而作出的,换言之,劳动法中的平等就业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平等权在劳动权中的具体表现。可见,一些单位的歧视性规定直接违反的是劳动法的规定,而不是宪法的规定,其所构成的是违法而不是违宪。如果是劳动法规定了这些歧视条件,则构成了违宪。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