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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宪法上的受教育权概念(5)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三)教育的自由与国家权力干预界限

  韩国“维护国语教育的教师团体”为了改革传统的国语教材,出版了“为统一的国语教育”和“新编教材指南一中学国语1-1”,并准备出版中学校国语教材和著作。该团体的负责人(请求人)在出版过程中发现《教育法》第157条私教材图书的规定第5条把中学校国语教材定为由教育部统一编写、统一发行的一种图书,学者个人出版教材并得到广泛采用是不可能的。国定教材是国家享有著作权的图书,“检认定图书”是个人撰写后由国家认定而采用的教材。请求人以《教育法》第157条规定违反宪法为由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请求。请求的主要主张是:1)国家指定一种教材的行为实际上封锁了教师出版自主的、专门性教材的学术自由,违反宪法第31条第4款;2)侵害请求人的出版自由;3)根据宪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是自由地讲授学术研究成果的自由。国家教材制度实际上使教师不得不放弃多样化的学术研究、侵害了请求人的学术研究自由。

  作为利害关系人而陈述意见的教育部长官从三个方面论证教科书国定制度的合宪性:1)教科书国定及检认证制度只是被授权教育的国家设定教育内容的标准,是一种运用规范的制度,并不侵犯宪法保障的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及政治的中立性原则;2)教材图书的检认证制度的存在并不禁止未经检认证图书的出版,并不侵反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3)教师在学校对学生所进行的任何形式的教育并不是学术自由保障的全部内容。教师在其它形式中研究学问、自由发表的活动受学术自由保障,但这种活动中并不包括学校的教育活动。

  韩国《教育法》第157条规定:①除大学、教育大学、师范大学、专门大学外,其它学校的教材用书由教育部享有著作权或检证或认定。②有关教材的撰写、检证、认定、发行、供应及定价等事项由总统令规定。《有关教材图书的规定》第5条规定:I种图书由教育部编撰。但教育部长官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研究机关或大学编撰I种图书。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教材制度与法定主义的关系;教师讲授权的法定性质及其检、认证制度与宪法规定的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关系;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的宪法意义等。宪法法院于1992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宣布驳回请求人的审判请求。

  宪法法院认为,现代教育是一种公共教育,国家是教育的被委任者。为了使教育从行政机关或外部干涉中获得独立,通常以议会制定的法律调整教育的重要事项,把它置于议会的统治之下,依法律调整有关教育的重要事项是十分必要的。采用教科书法定主义时立法者在教材政策方面的政策选择范围得到了扩大,大体上分为国家放任的政策和干预的政策。干预的方法有教材编写的干预和教材使用的干预。教材编写的干预方法又分为通过国定的教科书制度的直接方法和通过检证教科书制度的间接方法,使用的干预主要有认证制度。国定制是指由国家直接编写或委托编写的不承认其它教材的制度,检定制是指国家对私人编写教材(图书)审查确认其是否适合于作为教材使用的制度,认证制是审查私人发行的图书内容,认可其内容的制度。在韩国,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对初中、高中教材采用国定制、检定制、认证制三种方法并用的政策(对大学教材采取自由发行制政策)。国家干预初、高中教材图书编写的基本依据是初、高中教育的特殊性及其由此而产生的国家责任,具体理由有:1)初、高中普通教育阶段的主要任务不是掌握专门的知识或探求世界观、社会观、人生观的深奥的知识,而是掌握作为社会的成员建立独立的生活领域所必要的基本的品德和普遍的修养,在这个阶段应尽可能缩小学校之间、教育环境之间、教员素质之间和能力之间、教材内容和课目之间可能存在的差距,使受教育者享受质和量上平等的教育;2)在普通教育阶段,学生缺乏合理地区分是非曲直、善恶的能力,对价值编向和歪曲的学术逻辑无法进行自我判断,因此负担公共教育责任的国家以一定的形式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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