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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建议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2003 年 12 月 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草案 ) 》,决定提请明年 3 月 5 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这份修正案中郑重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这是政治文明进步的体现,作为中国公民,我们衷心拥护。

  人权不仅是一个法律原则,还是宪法的根本原则。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是宪政的核心目标。根据联合国人权国际公约和我国现行宪法,人权有着一系列具体内容,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财产权、隐私权、知情权、人格权、住宅权、人身自由、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等。人权的宪法保护应当体现为一系列具体的制度。我国现行宪法在总则和第二章中对于人权保护已经做了大量规定,相信中共中央这次提出的修宪建议也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人权保护。

  但是,相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状况而言,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有些内容已经显现其历史的局限性,有些条款内容缺乏可操作性,人权保护体系整体上不够规范。宪法规范作为法律体系的元规则,其条款应当抽象化、程序化和司法化,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已有条款的基础上,全面完善我国宪法的人权保护条款。

  基于这样的考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关于修改宪法的程序以及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提出建议的权利,在原有宪法条文以及中共中央提出的修宪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以下项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建议(为使各种权利的逻辑更为连贯,下列建议的次序是现宪法相关条文次序不尽相合),以确立和保护“中国人的权利”:

  一 宪法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修改为

  一切人与公民的基本自由与权利不受侵犯。本宪法所承认和保障的人与公民的自由与权利,现在和将来均赋予一切人与公民,任何人和机构不得侵犯。本宪法对于下列自由与权利的列举,不得被理解为排斥人与公民的其它自由与权利 .

  二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 宪法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修改为

  一切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每个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等均受法律保护。

  四 宪法第三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修改为

  非经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人与公民的人身自由。当遭遇任何机关基于任何理由的逮捕、拘禁及其它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时,其本人、亲属、代理人或任何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状,要求将该人即刻提至法院依法处理,接获此申请的机关不得拒绝。

  五、宪法增加一条:

  任何遭到指控的人,均享有由独立的法庭予以公开、公正而及时之审判的权利。任何遭到指控的人,均享有本人及委托代理人 进行辩护的权利。 非经法院裁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任何人不应因已遵照法律被终审裁定无罪或有罪的犯罪行为,而在刑事诉讼中再次被审判或惩罚。

  六、 宪法增加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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