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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和政治改革(6)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相比深圳的情况来看,北京在2003年底的基层换届选举中所出现的情况则相对温和一些,没有出现那么多争议的问题。虽然参选的自荐独立候选人有二十多人,但是并没有出现争论不休的问题。北京的选举因为发生在深圳选举之后,所以自荐参选人员增多和选举意识增强是自然的。北京的基层人大选举和深圳不同在几个方面,一是参选人员和种类增加,其中包括了学生和律师,在深圳的选举中主要人员是维权的业主,而站在业主之后的律师并没有直接参选。在北京的选举中,这些律师自己走到了前台,直接参选。二是北京的选举根据深圳的教训,从选举一开始就比较明确的提出来了对于选举制度中候选人产生的程序进行改革的要求,他们认为所谓的对初步报名的候选人进行的“反复协商酝酿”并不能代表选民的意见,而是应该用预选的方式产生正式候选人。因此北京市的选举就更直接提出了基层人大选举制度改革的要求。北京选举的结果是3名独立候选人当选为基层区一级的人大代表。

  基层人大的改革虽然在2003年有所突破,取得进展,但是也遇到了问题。最大问题是在湖北。在1998年,潜江市试验小学老师姚立法以自荐候选人身份参选,并当选为市人大代表。在这5年中,姚立法为了基层老师和农民的利益,进行了大量的活动,对于政府和人大的工作有许多的批评意见。这些活动对于规范政府行为,推动基层民主和维护基层群众的利益是有好处的。受姚立法活动的影响,潜江市的一些基层群众,包括老师、农村的农民(村委会成员等)和工人,也在2003年出现了一批自荐参选者,他们试图用独立竞选的方式成为潜江市的人大代表。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在2002年底的乡镇换届中当选为乡镇人大代表。这些独立候选人的选举活动搞得有声有色,发出了大量的宣传材料,也得到了许多人的支持。但是在2003年11月28日的投票中,32个候选人全部落选。从落选的原因来看,主要是地方政府中的一些人不愿意让姚立法和以及类似于姚立法的人当选为人大代表。在他们的眼里,一个姚立法已经搞乱了地方政府,如果再有多些的姚立法的话,他们认为政府工作将无法进行。因此,在选举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一些人通过操纵选举的办法从划分选区、选民登记、候选人报名、选民小组长的产生、投票中的票箱分布、代划票、流动票箱的使用、点票等各个方面都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由于操纵选举的结果,32名独立候选人全部落选。出于对这个选举的不满,潜江市各类老百姓3800多人在12月联合签名致信全国人大,要求全国人大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组成特别调查团到潜江就这个选举问题进行调查。

  潜江的选举事件在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中国基层人大的选举改革虽然已经得到了许多人的认同,而且在实践上也走出了深圳和北京的探索,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人认为,人大选举无法进行改革。由于潜江的32名候选人是集中在同一个城市中,因此遇到一些人的阻挠也是可以想象的。这件事表明,基层人大的选举并不会一帆风顺,阻力是会非常大的。

  但是就是在湖北,与潜江选举同期,在枝江市的基层人大选举中,有一名普通农民借用从姚立法那里学到的办法进行选举,得到了当地农民的热烈支持,从而当选为枝江市人大代表。这个例子从另外一个方面表明,城市和农村基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改革确实已经到了在实践中加以推进的地步了。同时也提出了从法律上对于选举法和选举规则改革的要求。相信在2003年的推动以后,2004年会有一些地方继续推动基层人大选举制度的改革。基层人大选举制度的改革很有可能成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一个前期步骤,将有可能推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全面改革。

  中国基层民主在基层人大的实践活动,推动另外一个对于基层民主的发展来说是非常主要的方面,就是对中国选举制度改革的要求。在人大选举制度改革的发展中,由于人大选举制度改革的要求,也在其它许多方面提出了对选举制度进行改革的要求。这包括由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立“村委会选举法”的要求,以便规范农村村委会选举的程序。对于城市的社区选举来讲,虽然在2003年有了一些规范选举的例子,但是仍然离规范的选举有很大的差别,因此也需要规范城市社区的直接选举。于是在2003年10月,在桂林召开了有中外学者一起参加的讨论会,试图建立一个规范的城市选举制度。在人大、农村、村委会都提出要对选举进行规范以后,对选举法的修改就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了。这些意见包括,建立一个统一的选举规则,用同样的标准进行中国的选举活动;建立一个规范化的符合国际标准的选举规则和程序;建立一个统一的选举组织行政机构,改变目前基层选举归民政系统,人大选举归人大系统的状况。目前无论是从实际工作,还是从理论上,都已经将对选举制度的改革提到了主要的地位。在2004年的选举法的修订过程中,能否建立一个公正和民主的选举制度会成为中国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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