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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宪法程序我们该关注些什么(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后来才知道,全国人大压根儿当时就没有形成吸收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全国人大代表意见的程序和机制,以下这些极紧要的问题都没解决,也没有尝试去解决:哪个机构负责收集、归纳各方意见;如何确定哪种意见有价值、应予吸收,哪种意见不妥、不予考虑;集中在一起的好建议、好意见如何与中共中央的建议实现互动和有机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方面与中共中央方面通过何种渠道进行沟通,具体由哪个机构或官员出面沟通;最后如何在吸收社会各界和人民代表有益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可供全国人大表决的文本,等等。全国人大没有这些程序性规则发挥作用,以至过去历次修宪时所有的讨论就其性质而言都等同于机器的“空转”,消耗人力物力不做功;也可以类比为只吃和消化,没有小肠吸收营养。过去由学者委婉的提出过此事。此次把此事再次提出来,希望下次会有所改观……

  另外,将来我国修宪时应考虑引入复决程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对宪法修正案在全国范围内由公民进行复决是其中应有之义。

  三、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宪政立法程序

  对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立法,有学者称为宪政立法。怎么说都无所谓,关键是内容。在这方面,有三种程序特别值得关注。

  第一是宪政立法启动程序。宪法的关键是实施。宪法确认公民的某项权利不是为了给人看的,不是为了在宣传上得分,而是为了它能在现实生活中实现。我们是实行制定法制度的国家,不同于判例法制度。在判例法制度下,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判例来具体落实。在我国,公民宪法权利要实现首先得有普通法律可依,否则宪法规定了等于没规定。我国在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方面,首要的问题恰恰是没有足够的普通法律可依。记得原来没有集会游行示威法,后来有了,类似的法律或包含宪法权利的条款过去十多年增加了不少,但至今仍有一些宪法权利没有必要的法律去落实,如出版自由。出版法早已听说在起草,但至今没有出台,这些年提都没听人提起了。在这种情况下,宪法虽确认公民有出版自由,但意义不大。事实上出版社的书号仍被垄断着,而且一如既往地具有因垄断而形成的价格(任何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垄断起来都会有价格,这是生活常识)。且不说普通人,就算是全国著名大学或著名科研机构,要申请办一本学术期刊也难于上青天。所以,保护公民宪法权利首先有一个立法启动程序。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立法机关不能愿立法实施就立法,不愿立法就撂在一边长期不理不睬。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程序需要强制启动。

  第二是宪政立法起草程序。法律需在权利与权力之间维持平衡,不能向一边倒。在当今的我国,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最忌向权力那边倒,而迄今为止的种种起草程序方面的安排,恰恰就有向权力那边倒的倾向,如集会游行示威法当年由公安部为主组织班子起草之类的做法,里边显然就包含着程序性不公正的成分。其他法律的起草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往往也会遇到类似的尴尬。甚至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的制定过程也有不少诸如此类的问题,只要是其中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是关于公民宪法权利被侵犯后寻求救济的程序性立法。有些宪法权利的立法保障比较充分,被侵犯后公民依相应的法律能获得救济。问题在于,有的宪法权利没有具体立法的保障,还有的法律本身就涉嫌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按政治文明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权利受到实际损害的公民需要有救济程序可资运用。但我国公民今天碰到的难题是,普通法院无权受理和审判宪法性案件,专门的宪法审判机构又尚未建立,其结果是公民的有些宪法权利受侵犯后往往找不到救济途径。说到这里,我没有忘记,法学界曾经炒过“宪法诉讼第一案”之类题材,但我以为那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当然,闯一闯、试一试总是有益的,引起人们关注这个话题本身就是好事。不过,要紧的是搞出一套法定程序,让公民的宪法权利受侵犯时不至于申告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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