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讲宪法程序我们该关注些什么(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此外,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宪法和法律对于负责的形式和程序都没做具体的规定。对此缺憾,宪法和有关法律在适当时候应当有所弥补。

  七、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本级其他国家机关的程序

  这个问题与上一个问题从根上看是联系在一起的。对此,一个笔谈无法全面探讨,我只表达几点较强烈的感受:

  1、“82”宪法公布施行以来,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尤其是地方)都在发展自己的监督形式和监督程序,但监督的重点似乎多有不合民主与法治的要求的偏颇。像当代几乎所有国家一样,在我国全部法定之权中,强度最大、最有可能侵犯公民权利和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是执行性权力。在人大制度下,掌握执行性权力的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比较小的程度上说还有军事领导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许多国家,检察部门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存在的)。所以,人大监督的重点理应是国家行政机关。但是,近十多年来,在各级(尤其是县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创造”的监督形式和监督程序中,针对审判机关的明显多于针对行政机关的。这种监督倾向不合理、不均衡,用一句俗话形容,叫做“吃柿子拣软的拿”。君不见,各级党的政法委书记大多是公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的,必要时须由他(她)出面协调公、检、法三方关系,足见仅仅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其重要性和地位就盖过了审判机关,更何况整个行政机关呢!所以,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重点应放在行政机关,监督的程序设计应在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上多下功夫。司法是最需要独立性的,有独立性就有司法公正,无独立性就无司法公正,独立性少司法公正就少,独立性多司法公正就多。监督过度就是干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要敢于碰硬,不仅要敢于深入监督行政机关,对执政党的机构和官员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也要敢于置啄。这些监督都需要制度化和程序化。

  2、依宪法,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应是集体监督,不能演变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某个机构和官员的监督。还是以审判机关为例说话。现在许多地方的法院有一类案件,叫做交办案件,其中为数不少是本级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法制委员会、法工委、办公厅(室)批示交办甚至要求报“交办”结果的。我不知道这种“交办”有什么根据,但据说是依据监督权“交办”的。我以为,这是对人大监督权的误用,监督权只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从法理上说,其中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行使此权。去年出台的监督法草案规定了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等内部机构直接面对被监督对象行使的职权,是否妥当,值得研究。

  3、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及人大党委会委员在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质询案,并规定了质询的程序,这些程序似乎不合宪法精神,应引起适度关注。宪法只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案,1982年修宪时正是因为要维护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才没有在宪法中规定对最高司法机关的质询,后来的有关法律却不顾这一情况,赋予了县级以上人大的代表和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针对司法机关提出质询案的职权,还规定了行使此职权的程序。我认为这些规定不合宪并在多年前已做过详细证明,[1]借此机会再次呼吁法律界和法学界认真对待这个问题。

  宪法程序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广泛,本文限于形式和篇幅,不好不厌其详地列举,以上只是拈作者认为紧要的略做了些论述,恕就此打住。

  ——

  [1] 童之伟:《理顺关系,摆正位置――评人大代表质询法院引起的争论》,《法学》1997年第10期。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