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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守法的较量——政治策略与民初宪政的历史经(7)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可是,孙文没有选择依法解决的途径,而是附和武装反抗的主张,造成了意想不到的损失。

  中国的政治文化有两个重要的传统:一是君师合一,以圣贤经传为工具,箝制臣民思想。另一是利禄引诱与生死、荣辱威胁相结合,纵横捭阖;有人称之为“游民(流氓)政治”。两者交相为用,每当改朝换代或者大变动关头,后者更成为各项黑风恶雨的主要推动力量。民国招牌挂起来后,袁世凯全面继承了这两手。除了适应民主选举的新形势,出现了贿选、迫选这些威胁、利诱的新形式外,了无新意。暗杀宋教仁,不过是袁世凯直接雇用下层流氓所干的高层流氓政治。

  怎样才能改变这种状况?早在宋案发生之前,一些有识之士已指出,唯一道路是用法治取代这些中国的传统政治。著名记者黄远庸就曾指出,袁世凯“所为, 实无以异于晚清末造”。“ 即其命令观之, 则纯然清时代之空文上谕, 道德与法律绝对不分 …… 至于假公器以牢笼私人 ,则官制官规,束之高阁;藉特权以行肆赦,则大典大法,置之土苴。”正确的对策是:“ 今无论排袁或袒袁者,记者皆认其能为国家发议论之人,亦但求公等勿高谈勿放论,亦但求公等国有一条之法,必责令袁总统守之,勿被买收,勿受运动,勿被其含混过去,此即所以爱国家者,亦即所以爱袁公也。”[32]宋案发生后,是不是应该依据新情况,放弃法治道路呢?看一看当时的实际情况,答案就一清二楚了。

  宋案发生时,孙文正在日本,5日后才回到上海,当即与黄兴、陈其美、居正、戴季陶等人商量对策。

  孙文提出的主张是起兵讨伐。他在1915年给黄兴的信中谈到:“犹忆钝初(宋教仁)死后之五日,英士、觉生等在公寓所讨论国事及钝初剌死之由。公谓民国已经成立,法律非无效力,对此问题宜持以冷静态度,而待正当之解决。时天仇(戴季陶)在侧,力持不可。公非难之至再,以为南方武力不足恃,苟或发难,必致大局糜烂。文当时颇以公言为不然,公不之听。”[33]随之而来的是两个问题:

  一是此举在军事上有没有胜利可能?孙文认为这不成问题,胜利在握。他在同黄兴辩论时写道:“若兄当日能听弟言,宋案发表之日,立即动兵,则海军也,上海制造(局)也,上海也,九江也,犹未落袁氏之手。况此时动兵,大借款必无成功,则袁氏断不能收买议员,收买军队,收买报馆,以推翻舆论。此时之机,吾党有百胜之道,而兄见不及此。”[34]而黄兴的答复则是:“即从用兵论,忆最初弟与先生曾分电湘、粤两都督,要求其同意,当得其复电,皆反复陈其不可。今当事者俱在,可复询及之也。”[35]

  宋案发生距南京临时政府的结束,刚好一年,通过一年的整顿、裁撤,起义的民军大都已遣散,军事力量对比对国民党一方更加不利。即使孙文认为是忠于自己的都督或其他官员,也不敢轻易参加这样的军事冒险行动。完全支持孙文这一时期的决策的陈其美有一封信谈到其中大概:“中山先生乃电令广东独立,而广东不听……不得已令美先以上海独立,吾人又以上海弹丸之地,难与之抗,更不听之……中山先生当时屡促南京独立,某等犹以下级军官未能一致诿。”[36]至于孙文提到的海军既不是作战的主要力量,也不太可靠(袁世凯出钱收买,他们便乖乖地归顺了)。武力反抗必然失败,这是势所必然,任何冷静观察当时形势的人对此都不会有所怀疑。

  有的人认为,胜败特别是革命战争的胜败,不是军队数量对比决定的,武昌起义以弱胜强,一呼百应,就是最有力的证明,所以,宋案以后的武力反抗所以失败,确是没有听从孙文指挥的恶果。这个论断的前提是正确的,后面的推论就靠不住了。原因是尽管国民党人喜欢把这一次军事冒险称为“二次革命”,其实当时人心思定,并不存在爆发革命的客观形势。上海总商会的通电说得好:“前年武昌起义,海内响应,人民苦于专制,急求改革,不惜牺牲生命财产,克成共和……而秩序渐安,人心渐定。当此春夏之交,正商业进行之际……讵意风波迭起,谣诼朋兴……各埠成交之货物,纷纷函电止退……或者谓法兰西过去时代,恐慌倍蓰于今日,商人所见者浅,未能远谋。然师人者当以覆辙为殷鉴,毋宁舍短而用长……窃谓宋案审判于法庭,借款、选举取决于议院,自有法律为范围,岂尚血气为胜负。商人在商言商,不知附和,若有所破坏而无建设,乱靡有定,胡所底止。”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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