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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起草一九八二年宪法(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这次修宪中,根据小平同志提出的“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经过认真研究,作了一系列改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主要是,把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了它的组织。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除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外,其他法律都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同时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实际上是规定常委会委员要尽量实行专职制;增设专门委员会,在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等。这些规定,都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改革,对健全国家体制,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和建设,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还是要设国家主席

  我国五四年宪法规定设国家主席,但由于“文革”中林彪事件后批判设国家主席是林彪的反党纲领,七五年宪法和七八年宪法都没有规定设国家主席。这次修宪征求意见时,许多人提出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意见。当时研究,我们这么大的国家,不设国家主席,没有国家元首,国家机制运作起来有些不顺当的地方,例如以委员长名义邀请外国元首来访,人家就觉得不很对等。因为在外国人看来,委员长是议长,不是国家元首。我国多年来都设有国家主席,人民群众感到这是很自然的,是不可缺少的。联系到刘少奇同志的遭遇,大家更是对五四年宪法规定设国家主席比较怀念。但是,批判林彪设国家主席的反党纲领后,这又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彭真同志倾向于恢复设国家主席,请示了小平同志。小平同志说:“还是要恢复国家主席。我们是个大国,这样对国家有利。”同时他又提出,国家主席的职权要规定得“虚”一点,不要管具体事,不做具体决定,不要干涉政府的行政事务。当时有位领导同志不赞成设国家主席,说要设国家主席,只能由小平同志担任,但是小平同志又不愿意,那就没有合适的人可以担任,只好不设了。小平同志说,除了我,别人也可以担任。如果国家需要就设立,不能从对某一个人的考虑来确立我们国家的体制。

  根据小平同志意见,八二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与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没有规定国家主席可以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统帅武装力量等。国家主席都是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没有自行决定的事,如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等,都是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的。当时也考虑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如果有问题,要不要采取一些国家的做法,国家主席可以把决定退回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重新审议?有些人联系“文化大革命”发生的种种问题,认为有这样的规定比较稳妥,有缓冲的余地。经过反复研究,最后根据小平同志的指示精神,也不做这样的规定。

  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四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七八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规定中共中央主席统帅武装力量,对军队和国家的关系没有规定,军队与国家的关系不明确。这次修宪要不要规定国家主席统帅武装力量?当时研究了好多国家宪法的有关规定,对英国的、美国的、法国的、德国的、日本的,都作了研究。英王是虚设的,不兼军队统帅。美国总统就是总司令。开始起草宪法时,比较多的意见还是要按五四年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统帅武装力量,按这个方案起草了宪法草案(讨论稿)。当时党中央考虑,国家主席和军委主席要由两人分别担任。小平同志提出,宪法要专门规定设军委主席,军委主席和国家主席都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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