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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村民自治(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第六,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不同的组织和个人负责,其工资来源也应作相应规定。

  对不同村级组织的干部适用责权利对应原则。村支书主要从存提留和村民自身收入中拿工资是成问题的,因为村支书所肩负重任本身的性质难以保证其完全单方面从维护村民权益角度出发处理问题。村支书主要应是上级党政机关政策的传导者,是连接村级治理机关和上级党政机关的最核心渠道。

  村支书如果拿村民工资,就得为村民负责,而不是对上级党政机关。现在,村党支部主要对上级党政机关负责,其工资来源应该来自上级党政机关。村民委员会主要成员的工资来源应主要来自村提留以及村集体经济的收入。在村民自治体制下,上级政府部分任务需要村民委员会出面处理,就形成了委托任务,上级政府应该为此提供相应的经费,补偿这方面的开支,但这不构成村委会成员的工资或者奖金收入。改制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工资仍由村级体经济组织开支,这是一个经济实体通行的做法。上述分析实际上体现了一种责权利对应原则。

  就他们的功能而言,村党支部应主要在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重要性问题上来实现自己更高层次的领导,事务性、职能性、技术性的经济、社会、民间的事务管理,依法则由农村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承担。总之,村级民主需要村级组织机构之间权力上的制衡,而不是顺从关系。这样才能更好地防范村级干部内部因权力集中而产生腐败、因角色冲突而破坏村民自治。

  第七,完善信访制度和司法制度,补充以对农民的法律救济。

  多设立信访站点,每周固定一天为村庄当地信访日。司法部门也应该为经常发生的农民权益侵占案件的处理建立快捷的标准程序,即快捷通道。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应该鼓励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农民利用这种快捷通道。同时,应向较贫困农民提供法律救济。信访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农村社会风险的处理从风险掩盖型朝着风险揭示型转变。与此相应,对村级干部的业绩评定,不是信访案例少,业绩就好,而是信访案件按程序妥善处理的比例高,业绩就好。

  第八,实际上在条件许可的地方,可按照农产品品种建立农业行会组织,或者按照地域建立基层的农会组织。

  按农产品分类的农业行业分会和基层农会组织,均能非常有效地起到代表农民利益,为农民维持与政府的对话渠道的作用。但是,这些措施也有其弊端,比如可能容易失控,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采用因地制宜的方式摸索前进。也正因如此,先把农会组织控制在基层更易为各方接受。这类组织的设立可以起到使得农民不再特别依赖当前各地实施存在的“农民领袖”的效果。从一些学者的跟踪调查结果来看,后者对农村现行政权的潜在威胁不可少看。在一些农民权益损害严重的落后地区,他们甚至比地方官员的威信还要高。

  第九,引入村负责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这种制度有着成型的模式可循。浙江省宁海县2002年就出台了“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而且是全县推行。领导干部在德勤能等方面三年内累计扣分达到7分的就要辞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对宁海县县管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水平、党风廉政建设、群众公认度、身体健康等五个方面22种行为表现都详细制定了扣分标准,县委组织部每年将进行考核、登记,按规定扣分三年内累计达到7分的应当辞职。辞职分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三种。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自认为难以胜任现职而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自身行为不当,无故违背个人工作承诺,因工作失误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而主动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是指任免机关发现并经集体研究,确认领导干部已不宜继续担任现职,而本人未主动提出辞职请求的,由组织出面找其谈话,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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