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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定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宪法基础(10)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制定行政程序法是需要以宪法为基础的。没有宪法价值的支撑,没有宪法的成功实践,没有宪法所提供的社会基础,行政程序法不会成为一种需求,也不会制定出来。从宪法在法律体系当中的地位来说,任何立法都应该依据宪法,符合宪法的规定及其基本精神。宪法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提供了正当性的基础,同时又控制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使其不致于偏离宪法的要求。中国宪法是重视人权保障的,同时也是重视程序对人权保障的作用的。多年的宪法实践也正在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提供社会基础。国家设置行政机关的目的就在于为人民服务,行使行政权,一定要符合这个要求。凡是有利于这个目标实现的,都应该是宪法所要求的。制定行政程序法,就是适应这个要求的一个表现。行政程序应该是正当的行政程序,这样才能实现通常学者们所论述的种种功能。宪法向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提出了要求和标准。符合这些要求的行政程序才是正当的行政程序。只有符合宪法所提出的诸多要求,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才是合宪的。宪法所提出的要求,大致包括:尊重人格尊严,程序法治,行政民主(包括公民参与,程序公开),行政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平等对待、信赖保护),讲究效率等。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时候,基本原则、具体原则、基本制度乃至具体制度的设计自应积极贯彻。至于如何把握其中的界限,尚需对中国宪法和行政法法理作进一步的阐释,尚需对我国的行政实践和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作进一步的总结和借鉴。

  这么多年来的行政改革,其形势仍然不容乐观。要实现依法行政,任重而道远。随着宪法实践的深入,人们的权利意识、民主参与意识日益增强,对行政权运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宪法文本中的规定及其所体现的价值必将被激活,进而迸发出勃勃的生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必将成为一种时代需要和必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宪法实践尚不够充分和深入,违宪审查制度尚未运作起来,人权也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些都给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包括目标模式的选择、原则和制度的架构等)带来一定的困难。要成功制定中国的行政程序法,尚需宪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作者单位:) 

  参考文献:

  [①] Sheryl J. Grana, Jane C. Ollenburger, Mark Nicholas, The Social Context of Law, 2nd edition, Pearson Education, Inc.,New Jersey, p9.

  [②]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宪法与行政法(包括行政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是互动的,而不是单向的。行政法、行政程序法将宪法的规定及其精神予以落实,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推动宪法的发展。而且行政法、行政程序法也有其独立存在和发展的空间。但是由于本文要论证的是宪法对行政程序法的作用,不可能面面俱到,而只得有所侧重。

  [③] 参见 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4页。

  [④] 〖日〗田中二郎著:《行政法》(新版),劲草书房1976年版,第15-16页。

  [⑤] 〖日〗和田英夫著,倪健民、潘世圣译:《现代行政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

  [⑥] 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5页。

  [⑦]《当代公法理论》(翁岳生教授六秩诞辰祝寿论文集)(该部分由叶俊荣撰写),月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5页、第367页注⑥、第371页。

  [⑧] 杨建顺著:《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与反思》,载于《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第23页。

  [⑨] 参见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230-231页;陈亚平著:《美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之研究》,载于《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4期,第38-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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