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中国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影响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引言

  “行政法是一种导致文明生活的力量,是国家的金质纽带”[1] “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实施。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并且是宪法的动态部分。没有行政法,宪法每每是一些空洞、僵死的纲领和一般原则,至少不能全部地见诸实施。反之,没有宪法作为基础,则行政法无从产生,至多不过是一大堆零乱的细则,而缺乏指导思想。”[2]可见,研究宪法、宪政不能不研究行政法。

  我国现代行政法和整个现代法制一样,是从1978年以后才发展起来的。我国是一个受封建统治时间很长的国家,在历史上没有什么法制传统,现代法制观念是19世纪末才开始从西方传入我国扎下根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制建设曾一度受到重视,但后来又逐渐受到干扰,直至“文化大革命”遭受彻底破坏。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彻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极“左”错误路线,重新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从此,我国的法制建设才进入了一个比较稳定的发展时期。所以,我国真正比较集中致力于法制建设的时间实际上才十几年,这是研究我国法制状况必须特别注意的一个时间概念,如果没有这个时间概念,而完全以西方的眼光来看待我国的法制建设状况,就很难得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如前所述,行政法与宪法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因此,行政法的发展必然会对宪法产生直接的影响。本文试图就我国现代行政法的发展状况以及对宪法的影响作些探讨。

  我国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三个阶段

  根据宪法确立的立法体制,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从1979年到1997年3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311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已经制定了740多个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了4800多个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区共制定了300来个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或者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共制定了28000个规章。在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法占绝大多数,刑事、民事在数量上只占少数,特别是行政法规、规章基本上都属于行政法范畴。

  在众多的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起主导性作用的是法律,它决定着行政法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当然有时法规、规章会先行一步,为法律的出台起试点和积累经验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还是法律带动法规、规章的发展。因此,要考察这十多年行政法发展的轨迹,从法律入手,可能是一种比较容易并且更有效的途径。

  回顾十多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行政法方面的立法情况,可以发现有两次明显的转折,从而可把我国现代行政立法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1986年民法通则的通过使我国现行行政立法发生了一次转折,结束了现代行政立法的第一个阶段而走上第二个阶段;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通过是我国现代行政立法的第二次转折,从而走上了第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 1979年-1986年

  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刚刚从“文化大革命”的恶梦中醒来,国家满目疮夷,百废待兴,法制的王国更是一片荒芜的沙漠,为了使在“文化大革命”中被砸烂的各级国家政权组织和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尽快得到恢复,国家在立法方面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尽快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法律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急需的法律,同时,尽快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新宪法。因此,在这一时期,对行政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一是1982年新宪法的颁布,二是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3]同时,也制定了一批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因此,在这一阶段,我国的行政立法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侧重行政机关的重建和对行政权的确认与维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