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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内容提要:中国宪法和宪政存在着悖离,其原因是宪法文本的缺失。现行宪法是不解决宪法问题的宪法;没有充分地贯彻邓小平理论;对国家机构只授权、不限权;公民权利没有保障。现行宪法应该以公民财产权和国家财政权之间的关系为基本架构。

  关键词:缺失邓小平理论,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产权与政权

  人们常说,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1]可惜实施不到三年就受到反右斗争的冲击和批判,在文化大革命中基本上被废弃。1982年宪法是被主流学说认为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2]遗憾的是,宪法实施20年来,没有处理过一起违宪事件。我们为什么不将“很好的宪法”、“最好的宪法”付诸实施?[3]其中的原因绝对不能归结为中国从来就没有违宪事件发生-“法律制定出来就是要被违反的”,这句古老的西方法谚向我们揭示了一个再朴素不过的真理。要回答这一天问,可能的答案有两个:如果宪法文本没有问题,就是实施宪法的主体有问题;如果实施宪法的主体没有问题,那么就是宪法文本有问题。显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并施行宪政的诚意勿庸置疑,因而问题肯定出在宪法文本上。“什么是宪法?……宪法是写在几张纸上的一串串文字,……。但这还不够,因为仅仅作为文件而存在的宪法并不是真正的宪法,其原因在于它无法起到任何建构作用。……相反,必须存在这样一种社会实践,在其中,对这些文字的引用通常能够有效地把政府行为限制在这些文字所允许的范围内。”[4]在中国的宪政实践中,现行宪法能否把政府行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现行宪法有没有给政府行为设定范围?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赖于对现行宪法文本的重新解读。毕竟,宪法的实施是中国法治事业的必经之途,[5]舍此无他。

  一、 不解决宪法问题的宪法:对制宪思路的分析

  一部人类史就是一部问题史。由人及人的理智和实践活动所构成的历史,就是人们不断地面临问题从而提出问题、讨论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过程,这个过程无限循环。无限连续的“问题”构成了无限连续的历史文明。正是在永恒的“问题”张力之中,人类上下求索,创造了丰富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其中,制度文明就是人类为了摆脱自身面临的困境(困难问题)而创造出来的规则体系,自近代以来,宪法一直是这一规则体系的核心内容。“自然科学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但法律则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身。”在驾驭人类自身的进程中,宪法遏制了政治权力这一人间最为狂躁的烈马。正如日本宪法学家杉原泰雄所说:“人类以国家为单位的各个历史阶段,每走过一个艰难困苦的里程,都要通过宪法来制定为克服困难所需要的新规则,以此来继续人类的发展;每经过一段苦难深重的生活,都要通过宪法来确定为消除苦难所需要的新的政治及社会的基本形态,从而进入新的历史阶段。”[6]宪法就是人类用来应对困境、解决困难问题的根本性制度规则。[7]

  宪法作为实践理性的一种类,[8]是为解决问题而生的,她不是人类主观思辩的产物。宪法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近代宪法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封建社会“不具备特权等级身份的国民能过上象人一样的生活”,[9]因此,人权(特别是自由和形式上的平等)、国民主权和权力分立才成为近代宪法的基本原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又受到了新的威胁, “在近代市民宪法之下曾经出现的诸如导致平均寿命缩短的低工资、长时间劳动(雇佣劳动者的‘人的异化状态’)和性歧视等问题。”[10]以《魏玛宪法》为代表的现代宪法应运而生,社会经济权利、弱者的社会权利保护遂成为现代宪法中经常出现的概念。

  我们进一步对宪法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形而上的归纳,我们不难得出的结论是:宪法要处理两对最基本的矛盾:第一对矛盾是政府和公民的矛盾,易言之,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矛盾;第二对矛盾是各种国家权力之间的矛盾。前一对矛盾是主要矛盾,对它的不同理解构成不同国家观和宪法观的基础;后一对矛盾是解决前一对矛盾的手段。[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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