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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市场经济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有效路径。然而,经过3次修改后的宪法仍然无法充分回应市场经济对宪法的要求。尽管1993年修宪的过程中,第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的理念并未浸入宪法的骨髓。市场经济模式的确立除了涉及经济制度的变革外,还涉及到一系列根本性的制度范式的转换。其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一重要的宪法关系如果纹丝不动的话,对市场经济的要求是无法予以回应的。但现行宪法对市场经济的回应是不完整的,或者说是畸变的。市场经济不相信关于国家的神话,要求国家从过去管理的很多领域静悄悄的退场。市场经济要求解放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能力。但现行宪法显然还没有从国家的神话中醒来。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现行宪法中“国家”至今还是承诺了对社会和公民太多的积极义务,国家承诺的越多,全社会对国家的依赖就越多,国家的能动权力空间也越大,公民自主空间就越小。公民没有迁徙自由就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残余标志;人们只有纳税的义务而没有监督公共支出的权利更是国家权力本位观念的遗留。国家的神话在宪法序言里就有鲜明的体现。现行宪法序言部分第7自然段-“……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1993年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有意无意地在把国家作为目的范畴解读-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几乎成了我们的目的。其实,国家不过是一种手段性的存在。“政治权威来自它所统治的人民,而国家是一种功利性的社会现象,它是人民创造出来以使他们从和平和有序的市民社会中获益的。”[21]

  国家“神话”的制度结构压抑了市场主体的自主空间-市场主体的自主空间与国家的权力空间反比,没有国家权力的制约就没有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因为市场主体的权利最容易受到来自以社会普遍利益为代表者自居的政府的侵犯,“自由就是在于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22] 3次修宪虽然对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结构有所微调,但“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并没有跳出计划经济时代为不同所有制经济设置的轨道”,[23]不同的经济主体享有的经济自由仍不平等,对不同所有制的经济主体分而治之就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阴霾。

  民主法制是任何一个宪政国家的权力运作方式。政党政治国家的民主框架中,执政党的执政方式会对民主政治产生深远的影响。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下,改善党的领导就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重要一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同志经常强调改善党的领导。但现行宪法没有体现小平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四项基本原则是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这次修改宪法是按照什么指导思想进行的呢?宪法修改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24]四项基本原则我们当然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道路都是我们须臾不敢小觑的至上法则。但问题是,我们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同时,要不要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政党政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样式,共产党执政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中国政治的正确选择。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如何获得宪法上的正当性呢?共产党的政治纲领与多数人的长期利益一致固然是问题的一方面,但这是不够的。只有改善共产党的领导,用政绩来反证执政地位的正当性。[25]在发展中国家里,政绩对合法性的论证更有意义。亨廷顿在论及新兴民主国家的政治合法性时指出:“政绩的合法性在第三波新兴民主化国家中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26]邓小平同志早就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努力改善党的领导。”“怎样改善党的领导,这个重大问题摆在我们面前。不好好研究这个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坚持不了党的领导,提高不了党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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