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作为人权的联合行动权(1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32] 莫菲:《宪法、宪政与民主》,信春鹰译,载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译:《宪法比较研究文集》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3页。

  [33] [意]加塔诺。莫斯卡:《统治阶级》,贾鹤鹏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页、第98页。莫斯卡进一步认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这一恒久的、自然的事实是由于少数人的有组织、并具有较为优越的素质。见第100-101页。休谟的观点是:“人类迄今为止的历史一直是:多数人轻易地为少数人所治理。而多数人无论在力量上,还是在智识上都优于少数人,少数人的统治权成立之所以可能,除了公共信念的支持,别无依靠。所有政府以及少数人赖以统治多数人的权威都是建立在关于公共利益的看法、关于权力之权的看法,和关于财产权的看法基础上的”。见休谟:“论政府的首要建基原则”,《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0页。戈登认为法律是少数得以统治多数的凭借,相应地,“有组织的少数一成不变地支配无组织的多数”被认为是政治学的核心问题。参见[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哈耶克认为,少数人总是领先于多数人,在国家之间,少数国家也总是领先于多数国家。参见[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2-60页。这或许意味着存在一种文化的、经济的而非政治意义上的“少数统治多数”。

  [34]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另可参考董崇山:《政体论》,中国展望出版社1988年版。分权式政体通常被称为共和政体,并不准确。

  [35] [英]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页。

  [36]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6页。

  [37] 在本文看来,被统治的多数的组织化只能是某种程度的。这至少基于两点理由:成本因素-组织化程度越高则成本也越高;人摆脱束缚的天性-与他人相互组织则必须相应地接受某种程度的约束。

  [38] 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41页。

  [39] [美]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载《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2页

  [40] [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林震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216页。

  [41] [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林震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214页。

  [42] 杨光斌主编:《政治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8页。

  [43] Roberts v. States. 1984.

  [44]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45] 参见迈克尔。埃默里等:《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第四章、第八章、第十七章等,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第五部份“公意的形成”“,上部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6]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53页。

  [47] 民主通常被理解为“人民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多数决”等。本文则主张民主必须经由“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公共事务共同决定”这样的命题得到准确的表达。相应地,私人领域奉行的是“意思自治”,而公共领域则必须遵循“公共同意”的原则。民主在意指个人在公域中的自主性的同时,还意味着承认和尊重个人在私域中的自主性。由于形成公共同意过程中必定存在意见相左,所以“多数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