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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哲学为视角(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关于人权的价值观念,普遍人权观和相对人权观的理论分歧是人权国际保护的理论障碍。普遍人权观认为,人权具有普遍性,是超文化、超国界的,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上,存在统一的、普适性的人权标准;相对人权观并不否认人权的普遍性,而是主张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的关系,不同的国家可以根据各国的文化和传统采取不同的人权标准和不同的人权保障方式。人权价值观念的纷争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文化问题,对普遍人权观和相对人权观的阐释也有赖于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这一理论架构。这表现为:在思想层面上,东西方存在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差异,对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的保护存有不同的价值偏好,西方国家以个人自由作为人权基本精神的人权价值定位,因此,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中强调个体人权的保护,东方国家以集体生存、集体发展作为人权基本前提的基本价值定位,因此,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中强调对集体人权的保护;在制度层面上,东西方法治和民主的发展并不同步,在人权的制度保障系统上存有差异,人权与法治是西方宪政传统的双翼,限权和分权是西方法治建设的基本内设,而限权和分权的目的就是对人权的保障,西方的制度设计与保障人权具有天然的联系,而民主与法治在东方刚刚起步,在政治传统中,公权力在东方国家的制度设计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作为西方的人权保障制度在引入东方的制度系统时必然会产生制度排异,所以,对于人权的保护,东西方国家的制度磨合仍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文化上来考察东西方人权价值观念的差异,会发现东西方在人权保护上存在价值定位和实践模式上的分立。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上西方强调其人权的价值标准并以此作为人权保护的普遍性的价值定位,而东方国家则通过强调人权发展的实践模式而强调人权的特殊性。人权价值观念的分歧,表现在人权国际保护的实践上,即人权问题演化为意识形态问题,变成无法解决的政治争吵和毫无意义的理论宣言。这种理论上的分歧表现在国际人权立法的实践中,即是国际人权法的起草者面临许多难题,这主要表现在:其一,不同国家政治价值观念和社会道德原理的抵触,不同国家人权观念的不尽相同使人权的立法标准无法完全统一;其二,国际人权法是运用于政治、经济及文化传统存在差异的主权国家之间的权利法案,必须基于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的差异考虑国际人权法的可行性与实效性;其三,新独立国家有着强烈表达自己政治观念的意愿,对于旧殖民国家强加的价值观念极为反感,因此两方存在极大分歧。国际人权立法中的这些难题使立法者采取了模糊策略。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中,故意让“权利”、“自由”、“民主”之类的关键词模糊不清,这是国际人权立法模糊的极好例证。

  关于人权保护的发展阶段,著名法学家卡雷尔·瓦萨克提出的“三代人权”观在人权界已经众所周知,第一代人权指以自由权为核心的平等权、人身自由、财产自由、思想自由权等,第二代人权指以社会权为核心的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参政权等;第三代人权指以发展权为核心的作为国家、民族集体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独立权等。他将第一代人权称之为“消极权利”,以自由权为本位,其主题是以个人的自由权对抗公权力的干涉,这一代人权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达到了顶峰,第二代人权称之为“积极权利”,以生存权为本位,其主题是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动,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一代人权尤为社会主义者所提倡;第三代人权是“连带权利”,以发展权为本位,其主题关涉到人类共同生存、发展所依赖的和平权、环境权与发展权。“三代人权”观可以让人们清晰的认识人权作为权利的发展阶段,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发展阶段和发展程度的差异,在人权的侧重内容上必然也会有所不同,这样发展阶段上的差异会使人权的内容的普遍性问题更加扑朔迷离,难以辨清。同时,三代人权观过于强调人权作为权利的差异性,而否认了人作为人权主体的共似性,“这就导致了人权研究中的一个极具讽刺意味的悖论,即在人本主义基础上展开的人权理论研究中作为根本的‘人’被遗忘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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