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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第一,基本法第45条对行政长官产生的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是:(1)在当地选举或协商;(2)中央人民政府任命;(3)根据实际情况;(4)循序渐进;(5)最终达至普选;(6)普选要先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

  对具体产生办法则在附件一中规定,这样安排的优点是:(1)基本法条文可以写得简明些,使第45条在体例上不致有其他条文的繁简很不一致;(2)附件一的修改程序与基本法的本文的修改程序不同,修改附件比本文容易些。目的是为了便于协调不同的意见;(3)附件一可以具体体现循序渐进的原则;(4)附件一比较具体,有利于香港社会的稳定和避免无休止的争论。

  第二,附件一虽然是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重点比较突出,着重解决了几个争论较大的问题:(1)由谁选举行政长官?以间接选举还是普选方式产生?附件一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举委员会由800人组成,包括工商、金融界200人,专业界20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200人,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200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附件一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有利于香港的稳定繁荣的原则出发,确定以选举委员会的间接选举方式选举行政长官,这是适当的。附件一还规定了一些选举办法,规定选举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一名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2)如何循序渐进?附件一规定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大关于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在经过10年的稳定时间,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这里体现了循序渐进原则。

  三、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按照中英联合声明中我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但是如何具体选举,并无明文规定。立法会的产生涉及香港各个阶层的利益,因此对立法会如何产生问题,意见分歧很大,争论极为激烈。加以有些人想以此与中央抗衡,以及国际上的因素,使立法会的产生问题更加复杂。

  基本法第68条及附件二对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从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表决的结果来看,有41票赞成,即参加全体会议共50人的82%同意此办法,应该说这个产生办法是经过长期的艰苦协调才取得的共识,是比较好的。

  (一)基本法第68条对立法会产生的原则作了规定。

  这些原则是:(1)由选举产生;(2)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3)循序渐进;(4)最终达至普选产生。

  对具体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表决程序则在附件二中规定,这样安排的优点和前面所说的附件一的优点基本相同,这里不再重述。

  (二)附件二重点规定了以下四个问题,促使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能够得到适当解决。

  这四个问题是:

  1、立法会的组成。由三部分人选出的议员组成:第一,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第二,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第三,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由这三部分人选举议员,是香港各界人士长期以来提出的意见,也反映了他们的利益。附件二规定由这三部分人选出的议员组成立法会,比较符合香港实际情况。

  2、分区直接选举的起点。即1997年分区直接选举的比例和人数。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确定1997年第一届立法会为60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为20人,占33.3%,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为30人,占50%,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为10人,占16.6%.以上比例和人数已列入全国人大关于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决定中,附件二只列入了第二届和第三届的比例和人数。这个比例和人数也是根据香港大多数人的意见,反复讨论和协调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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