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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宪政——以环境权入宪为主线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序言:人权发展轨迹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瓦萨克(Karol vasak)提出“三代人权”理论。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主要是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相互依存现象的回应,主要包括和平权、环境权和发展权。瓦萨克根据公民与国家的不同关系样态将第一代人权定性为消极的人权,将第二代人权定性为积极的人权,而将第三代人权定性为连带的权利(the solidarity rights)。①非洲人权公约以及一些人权公约也采取此种分类法,此种人权分类不仅体现了宪政的时代变迁,而且也体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宪政的不同特点。人权与宪政具有密切的关系:从人权的发展和实现上看,宪法始终是人权的最有力保障,是人权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的必经程序。同时,人权又是宪政的目的和价值体现。宪政的步伐大体上反映了人权的轨迹,人权原则和宪政原则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和保障,是宪政的目标,同时,也是人权的价值取向。因此,本文拟以“人权与宪政”为题,以环境权入宪为主线探讨二十世纪西方人权与宪政的互动关系和二十一世纪西方宪政的发展趋势。

  第一代人权:自由权

  “世界愈文明,世人愈知国家之最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人民自由,国家既应保护人民自由,即宜先用国家最高法律明定一切人民自由权利之标准,国家最高法律者,宪法是也,故宜以宪法规定一切人民基本自由权利也。”②以自由权力为核心的人权保护肇始于1789年法国宪法性文件《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列为宪法第一部分,强调“天赋人权”和以“自由权”为核心的人权之保护。以后法国历次宪法

  都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或把它重新宣布,或确认和扩充它所宣布的人权。《人权宣言》对法国乃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人权是《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宣言强调人权是自然的、天赋的、人人平等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东西。宣言序言中写道:”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蔑视人权,是造成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惟一原因,所以,必然要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它宣布”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1条),”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自然的、不可剥夺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第2条),”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最宝贵的人权之一,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滥用自由应负责外,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著作和出版“(第11条),”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且按照法律已经规定的程序之外,任何人都不受控告、逮捕或者拘留(第7条)。“③法国自1789

  ①参见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二卷第171页山东人民出版社

  ②参见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宪政法律篇》第904页法律出版社

  ③参见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三版)第235页法律出版社

  年颁布《人权宣言》以来,社会动荡、政治迭变、宪法几经变动,至今已有11部宪法(不包括四部宪法修正案)。它们分别是1791年、1793年、1795年、1799年(该宪法于1802年、1804年、1815年三次修正)、1824年、1830年、1848年、1850年(1870年修订)、1875年、1791年、1791年、1791年、1791年、1940年、1950年宪法。在这个世界上惟一的宪法实践的81年中(1789-1871)中,它实行过多种多样的政治体制,这是在任何其他民族的历史上是看不到的。“①但历次宪法,除1875年宪法外,均将《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基础,规定自由权为最核心的公民权。自1848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明定人民权利至上和以自由权为核心的基本权利为立国之本。该法第三条规定:”法兰西共和国承认一切法律均须遵从人民权利,人民权利在国家未成立之前,业已俱存,且较国家为高。“”法兰西共和国以自由、平等、博爱三种主义为立国之根本“第6条”人民应对共和国履行义务,共和国也应对人民履行义务“第8条”法兰西共和国保护(甲)人民之身体自由(乙)人民之家宅自由;(丙)人民之信教自由;(丁)人民之财产自由;(戊)人民之工作自由;(已)人民之教育普及;(庚)人民之博爱事业。“②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以自然平等思想和汉密尔顿、麦迪逊宪政理论为基础勾画了美国社会的基本制度框架。美国宪法序言的目标在于”树立正义,奠定国内治安、筹设公共国防,增进全民之福利及谋求今后人民永久享受自由之幸福。“美国人强调自然法(the natural law)是一切法律的基础——每个人以人类的一员的资格享有所谓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③为此,他们高度重视自然权利,将其列举到宪法文件之内,成为1787年联邦宪法的前10条修正案,称之为《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确立了以公民自由权为核心的人权理论。主要有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平及对共和国政府请愿的自由权利(第1条);公民有自备带武器权(第2条);民房不受占住权(第3条)个人有保障其人身、住所、文件和财物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第4条);非经正常法律审判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国家征用人民私人财产应进行合理补偿,不得收为公有(第5条)。自由权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的自由和政治自由二个重要组成成份。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基本上是以法国宪法和美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自由权“而扩充的第一代人权。该《民权公约》从第6条至27条分别规定了生命权、禁止酷刑、禁止奴隶制度、保护自由与安全、被拘捕受到人道与尊严待遇的权利、禁止债务原因而被监禁、迁徙自由、保护外国人免受任意驱逐、民事和刑事审判中的程序保障权、对溯及既往刑法的禁止、法律人格的承认、隐私权、思想自由、宗教和信仰自由、意见、表达和信息自由、禁止战争宣传和鼓吹暴力、宗会自由、结社和工会自由、婚姻和家庭、儿童权利、政治权利、平等权利、对少数人的保护。不难看出,其主要部分为发展权和自由权。因此,有关公民自由权的宪政权利泛称之为第一代人权。”这些权利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的大革命中将大多数民族国家规定到其宪法之中。与属于“第二代人权”并代表了‘通过国家’实现社会自由概念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据此,公民权利——从历史阶段的角度来看——是保障个人自由不受国家的侵犯,而政治权利则是保障‘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自由。“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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