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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宪政——以环境权入宪为主线(7)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参见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二卷第397页山东人民出版社

  来保障环境权的实现。“①环境权既是一种积极的权利,又是一种消极的权利。”自从柏村在著名的《两种自由概念》中提出‘消极自由’、‘积极自由’两分法后,公法学界基本上接受了这种划分法,将权利分为‘消极权利’、‘积极权利’。其中的消极权利,是指要求国家权力做出相应不作为的权利,自由权即属于这一类型;而积极权利则指要求国家权利做出相应作为的权利,参政权和社会权既然。“②正是由于环境权是一种基于”共同财产“基础上的”公共信托“,使环境权具有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的属性,是一种团体权利。”正是由于这种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使得环境权的行使,即可以是集体行为,也可以是个人行为,而对这一权利的救济,既需要采取公法手段,也需要采取私法手段。“③环境权作为第三代人权和其他人权一样,存在三种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三种关系不是平行关系,而是层次关系,三者的内容在很大部分上是重叠的。随着人类文明的继续向前发展,它们之间的外延将进一步接近,彼此重叠的部分将日益扩大,但永远存在矛盾,应有权利将永远大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将永远大于实有权利。“④作为第三代人权的环境权宪法化,并从应有权利、法定权利走向实有权利的国家则为数不多。第三代人权是一种连带权利。其不仅是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而且是团体或者人类权利;不仅是当代内公民的权利,而且是世世代代公民的权利。其不仅涉及到公民的自由权,而且涉及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公共信托“的本质来看,环境权体现了发展权和连带权利的特征。发展权反映了人类生活一体化的时代特征。”人类生活的一体化内含文化的多元性与个体的多样性受到侵犯的危险。发展权基于社会连带考虑,对此种种危险作为自己的内容:一方面个体有依照自己意愿充分开发自己的潜能,自由发展个性权利;另一方面个体有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同步发展的权利。“⑤环境权的连带性决定了环境权的概括性和多元性。环境权不仅仅是公民环境权,而且是国家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因此,其救济手段,即可以是公法救济,也可以是私法救济,即可以是私益诉讼,也可以是公益诉讼。我们期望着环境权入宪的第三代人权模式的出现,并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

  ①参见李求轶《湿地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2004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年会)论文集(第三辑)第755页

  ②参见上海法学会编《宪治征程——纪念现行宪法实施二十周年》第425页中国法制出版社

  ③参见吕忠梅主持《超越与探索——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权》第246页法律出版社

  ④参见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三卷第162页山东人民出版社

  ⑤参见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三卷第175页山东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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