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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机构改革看政企关系的变化(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1. 在微观管理方面,矛盾之一发生在国有资产的逐级代理者之间,其焦点是企业剩余索取权和经营控制权的分配。这种矛盾会因目前国有资产多头管理的局面而加剧;矛盾之二发生在那些政企紧密结合的公共企(事)业(如中央电视台、中国邮政、中国电信等)身上。由于这些公共企(事)业的性质和经营行为缺乏法律规范,在这些单位及其竞争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上,政府的处境会很尴尬。

  2. 在微观管制方面,矛盾之一来源于某些产业的行政管制立法不足(如电信法、证券法、药品管理法等),这一方面使管制部门缺乏执法依据;另一方面又为管制部门行政违法(越权、滥用权、不作为及违反程序)提供了条件。前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后者损害相对人利益。矛盾之二来源于许多不合理的法律条款未能及时修改,这同样会影响执法效果和损害相对人利益。

  3. 政企(事)联盟对行政管制的干扰。以往某一行政管制机构在对违法企业行政执法时,常常会遭遇到企业主管部门和其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干扰。这种干扰有时甚至有法律的依据,如水污染防治法就规定,当环保部门决定关闭某严重超标准排污企业时,必须证得该企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同意。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企业和其主管部门是利益共同体,它们一致对付管制机构是必然的事情。这一次机构改革,虽然许多行业主观部门转变为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只从事行业指导性管理。但它们与企业之间“旧情”依在,在企业求援的时候,它们很难袖手旁观。不但依然可能帮助企业逃避或减轻行政法律责任,甚至还有可能创造出一项新的管制政策,置管制机构于不顾。我们举一个近期发生的事例来说明上述观点。

  说明上述问题的一个“故事”:行业自律价

  今年7月24日,国内最大一家羊绒生产企业到国家经贸委政法司宣传处递交《关于恳请国家经贸委加强对制止无序竞争、规范市场秩序宣传工作的建议》以及本企业与另12家大型工商企业联合起草的《制止恶性竞争、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工商联手、实现共同发展》的呼吁书,请求国家经贸委审核后在媒体公开发表。国家经贸委三位有关领导分别在7月27日、8月7日和8月11日作了批示,均认为不但要大力支持该项宣传活动,而且要发动委管国家局、中介组织、重点企业(商产业政策司)制定一个更详细的方案,持之以恒,抓出成效。这个更详细的方案就是国家经贸委于8月18日发布的《关于部分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之后,作为价格主管部门的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委管国家局陆续在建材、冶金等行业联合制定以行业平均生产成本(系行业少数令头企业的加权平均成本)为基础的行业自律价,要求行业内企业不等低于此成本销售本企业产品,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制裁措施。

  虽然故事还在进行,但它却足以反映两大宏观调控部门做法的一些不妥之处:

  1. 行业自律价本是一些市场份额很高的大型国有企业的“价格卡特尔”行为,有阻碍竞争的“串谋”嫌疑。两委不但不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反而主动介入,违反经济学常识地在所谓“产业集中度高和产业结构矛盾不突出”的行业实行自律价,欲置中小型企业于死地,难免有失公正,是“助纣为虐”也。

  2. 实际上,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图谋扩大市场份额从而破坏市场秩序的正是那些行业令头企业。果真想维护竞争,受害企业就应该诉诸于《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由此两法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两委的介入,可以说一是滥用职权(计委),一是越权(经贸委),与“贵族企业”上演了一出“狐假虎威”的闹剧。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机构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于“权威”不足,则乐得“袖手旁观”。

  3. 许多中小企业低价倾销其积压产品,本是一种退出市场的合理行为,并没有违反价格法(见该法第14条第2款),如果要求它们按大企业的平均成本销售产品,势必将其挤出市场,使其处境更遭。由此而造成的社会成本明显地大大高于企业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成本。因此两委的介入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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