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从机构改革看政企关系的变化(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4. 行业自律价的基础是行业内少数主要生产企业的的加权平均成本。很显然,政府不可能获取企业真实的成本资料,因此,由各主管局计算并公布的行业自律价缺乏真实性,从而很可能成为维护垄断的“幌子”。

  5. 由于协议企业之间相互监督的成本太高,“价格卡特尔”往往很快就解体于协议企业的私下违约,政府出面来支持这种事情,真可谓“吃力不讨好”,留下笑柄。

  若干建议

  1. 加快行政法制化建设的进程。目前最迫切的是改革部门立法的传统,建立确实能体现各利益集团利益的立法制度。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急需的新法律,同时抓紧补充、修改和淘汰大批有明显缺陷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要使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尽早法定化。

  2. 政府应当自觉将微观经济管理的范围收缩到最小程度(只限于国资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因而必须明确委管国家局的设置只是一种过渡形式,时机成熟即予以撤消,不一定非等到下一届政府。

  3. 行业自律是行业协会的事情,而真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只有在委管国家局等行业主管或准主管部门撤消之后才有可能由企业自愿组织起来并发挥作用,研究制定商会法因而也成为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

  4. 高薪养廉是公务员制度建设中最关键的环节。在减少政府行政违法行为方面,高薪养廉所产生的效益,远大于道德宣教和目前形同虚设的监督制度所产生的效益。精兵简政辅之于高薪养廉,才会造就出一个高效、廉洁和公正的政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