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选举权的发展简况(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目前在美国,有些州还对选举权规定了某些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例如,须在本州居住6个月到两年,选举登记,英语或本地语言的阅读能力等;在亚拉巴马州甚至还规定了“反共宣誓”的要求。
在法国,1789年革命后制定的第一个宪法(1791年宪法)中公开规定,仪“积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仅“积极公民”的条件包括“已缴纳相当于三个工作日价值的直接税”、“不处于被雇佣的奴役地位”、 “已登记在其住所的市乡政府的国民军花名册上”等。除1792年一次选举外,1848年以前的所有选举中,都规定有收入、财产与其他条件的资格。1848年以后,21岁以上的男性公民享有选举权。1944年妇女才享有选举权。
在不同的西方国家中,选举权的发展也具有不同的特点。例如,有的国家和地区早在19世纪中后期就已承认妇女享有选举权,但法、意等国直到20世纪40年代,瑞士更迟至1971年,才承认妇女的选举权。西方各国选举权都经历一个从人民很少享有选举权逐步发展为较广泛地享有这种权利的长期发展过程。
从西方各国选举权不断扩大的历史来看,这种发展是与各种条件不可分的。除了战争的影响、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舆论的改变、统治集团手法的改变等原因以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广大人民为争取选举权而进行的斗争。这种权利的扩大往往是工人、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的群众运动的产物。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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