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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党合作理论的发展及其宪法化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在80年代后期,随着国际和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有关政党制度及民主党派的地位、性质和作用等已经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焦点之一。有些人出于种种目的,贬低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淡化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而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则又试图将民主党派说成是“在野党”、“反对党”,造成民主党派同共产党在政治上的对立,借以反对、否定共产党的领导;还有一些人则主张制定《政党法》,希望以此来“规范”各政党(自然也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行为和活动。所有这些现象,都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有必要对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以及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等问题,在政策上、法律上乃至宪法上予以明确的界定,完善我国现行的政党制度。而这一任务,最终又历史地落在了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的肩上。

  1989年12月,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提议,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明确指出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以及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同时,依照我国宪法的惯例,中共中央向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关于这项建议提出的详细经过,可参见陈春龙、陶威: 《第四条宪法修正案诞生记》,载《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经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后,于1993年3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的序言部分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国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这不仅是对我国建国以来政党理论和政党制度发展的历史的、科学的总结,同时也为我国政党制度和民主宪政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了政策上和宪法上的保障。

  1997年9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央委员会所作的《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报告中,又进一步把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提到了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的高度,并指出,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巩固中国共产党同党外人士的联盟。这一路线方针的确立,标志着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步发展完善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新型政党制度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

  政党制度就其产生而言,是资产阶级民主宪政的产物。政党制度作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了相当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党制度的完善,与民主政治的完善是相互联系的。毫无疑问,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这方面也进行了努力和尝试。他们试图通过资产阶级的政党制度来促进其民主政治。他们选择了两党制、多党制等政党政治模式,目的也正在于此。但是,他们的民主政治,实质上只是少数人的民主政治;他们的政党,也只是代表了某些资产阶级集团的利益。因而从本质上来说,他们那一套政党制度,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是格格不入的。

  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其阶级性质和所产生的历史条件,决定了它们都普遍采用一党制的政党制度。从理论上来说,这种政党制度是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的。因为共产党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共产党的领导最能体现人民民主专政这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但是,从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过去的新民主革命时期,产生了一些民主党派,他们同中国共产党一起,为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独裁统治,推翻蒋家王朝,建立新中国作出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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