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互惠正义:第四次修宪的规范精神(7)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一,无知的沉默。就是维特根斯坦的,你不知道或者你不清楚的,只有沉默。

  二,思者的沉默。思考的人尚不知道答案,不知道结果。

  三,贵族式的沉默。就是海德格尔讲的,他已然知道答案,但是他无法把答案传输给所有人,这就是一人独醒的,就像当初尼采式的沉默。

  四,领会的沉默。这大家大概谈恋爱的时候会有所知道,大家都明白心意的时候,沉默。

  五,奴隶的沉默。他不管你知不知道答案,不管你想不想说,你都得保持沉默。

  这五种沉默其实可以分成两类,前四种我们可以叫做知性的沉默,就是智力上的沉默,就是跟智力有关的沉默;第二类叫社会性的沉默,就是跟智力没关系,这是被迫的沉默。这是为解释林老师的沉默作的预备性的说法。

  林老师的沉默是耐人寻味的。首先他为什么是沉默?为什么他有沉默?在他雄辩之处依然还有沉默?林老师作这个报告尽管一上来就讲,他不带有价值立场的,但是我相信林老师是带了一定的价值立场的,其实他选择切入口的时候是有所考虑的,就是说,他已经知道,应该有所言有所不言。对修宪的评价无非是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作评价,但是林老师在这两方面都有些说了,有些可能他知道但不说,所以这是一个沉默的地方。

  林老师有本很好的书,叫《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这本书确立了他规范宪法学第一掌门人这个位置,他从罗文斯坦的名义宪法、语义宪法和规范宪法的分类提出了这样一个宪法学理论,而且他讲到建设一个规范宪法应该具有一个什么样的条件。这本书在宪法学界是好评如潮,我想你理解他这个功力对你理解他的沉默是有帮助的。

  第二个我想说,他在什么地方沉默了。这个本来不该说的,但是我还是想说一下。关于修宪程序的问题上,林老师还是有所沉默的。跟以往的程序相比是有所进步的,但据我所知,这个进步也比较有限。再一个沉默是就修宪内容上的沉默。有一点林老师也保持了沉默,季卫东在网上有篇文章《对第四次修宪的期待》,这个期待里面讲到对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问题。我想其实前面在修宪程序上的沉默是影响到互惠正义确立的问题,因为权利受到宪法影响的人没有权利参与宪法修订中的话,这还谈得上什么互惠正义呢?另外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的实施,即使你按照互惠正义原则建立起来的规范,但如果没这样的制度的话,也会流于问题。新富和弱者之间的权利规定的问题,这次对于财产权的规定相对具体,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都比较空洞,还有对人权路线作原则性规定也比较空洞。林老师可能也没有言明吧。

  我觉得对这些沉默的实质性理解可能会对解读互惠有所帮助吧。

  最后一个就是何种沉默的问题,到底是知性的沉默还是社会性的沉默呢?我就不能说了,但是除了林老师在讲座中的沉默之外,我相信还有很多不在场的,按照王小波的说法是叫做“沉默的大多数”。

  今天我们在这里谈论的是修宪和互惠正义,谈论人权的进步问题,但我却在这里对宪法学者的沉默本身喋喋不休,这是特别的耐人寻味的。我的评议就到这里。

  林来梵:

  哈哈,季涛老师不是我,焉知我有沉默?

  我们还是按照次序来。

  汪丁丁教授的评议非常好,而且确实非常有价值,不过他是从另外一个立场来看的,因为他是经济学家同时也是哲学家,首先是哲学家,惟独与我们法学的思维方式有所不同,我们知道丁丁兄是跨学科中心的领导人,他本身研究的范围很广。但法学的思维方式比较特别,说一个概念一定要把它厘定清楚,王兆国同志就可以说“可修可不修的我们就不修,非修不可的我们才修”,但我们法学在概念上就可以把它称作“最低必要限度的修改”原则,这就比较麻烦。关于正义的概念也是如此,在法学领域里面,与在政治学、哲学上有许多说法的内涵有所不同。比如说互惠正义它可以包含许多内涵,但在法学领域里面,则要确定性地加以厘清。例如,根据汪丁丁教授的说法,休谟的互惠性其实包含着互相惩罚的可能性,这种含义我们法哲学里面把它叫做“报应正义”,与互惠正义是明确区分开的,二者相分离。你伤害了我,那么我也要伤害你,这是“报应正义”;而在一个框架里,我们都得到好处,那么我们就叫“互惠正义”。我今天所讲的互惠正义,就有特定性,有特定的内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