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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法治实践的参与权利与责任(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我国“四五”普法规划也明确要求,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国家“十五”计划确定的宏伟目标,立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立足于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继续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概括了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方向、根本准则、根本依据,对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都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也为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指明了方向。依法治理工作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积极为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服务,为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服务,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在我国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群众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由此可以更好地认识和把握我国全体公民在依法治理这一伟大社会系统工程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使命。

  (二)公民在依法治理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我国公民作为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主体,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同公民参加依法治理有关的一系列法定权利和义务。对此,可从如下三个方面来看:

  1.现行宪法确定(或蕴涵表达的)同公民参加依法治理有关的权利。

  这方面的权利主要有:平等权(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参加管理的权利(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知情权(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直接和间接的监督权(第三条、第二十七条),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辩护权(第一百二十五条),公民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一条),等等。

  2.现行宪法确定的同公民参加依法治理有关的义务。

  这方面的义务主要有:接受教育(当然包括普法教育)的义务(第四十六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自由与权利的义务(第五十一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二条),遵守宪法、法律、纪律、公共秩序和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第五十三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第五十四条),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第五十五条),依法纳税的义务(第五十六条),等等。

  3.现行法律规定的同公民参加依法治理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除了宪法之外,在现行的行政实体、程序和诉讼法律中,刑事实体和诉讼法律中,民事实体和诉讼法律中,还有大量法律规范确定了同公民参加依法治理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平等权利(行政诉讼法第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辩护权利(行政诉讼法第九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不得有特权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知道案情者有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等等。

  (三)公民在依法治理中的责任形式

  公民在依法治理中,无论是作为参与依法治理的主体,还是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都应当严格守法遵纪、接受管理、正当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主要包括法律责任、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

  1.法律责任。

  如果公民的行为侵权违约,就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如果公民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就会受到罚款、吊销证照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公民的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就会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相应的刑事制裁。

  2.道义责任。

  如果某个公民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并不违反行政法律或未触犯刑事法律,或尚未达到法律规定必须予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的程度,但他以消极态度对待依法治理,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造成了一定的社会伤害或增大了社会成本,则理应受到公众的消极评价和社会舆论的公开谴责,同时也会受到其良心的自我谴责。这种否定性的社会评价和内心自省,造成巨大的心理张力和压力,可以说是一种道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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