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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法治实践的参与权利与责任(6)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2.关于公民参与行政管理。

  行政民主化是20世纪后期以来出现的世界性潮流,对各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产生了很大影响。在我国,逐步扩大公民参与公共行政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快现代民主化进程的要求,也是实现一个地方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保障。为从制度上保证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活动过程的民主参与,实现立法、行政、监督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应创新和完善各项行政民主制度。例如:(1)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等法律已经正式建立起行政听证制度。除了严格执行既有的法律规定,还可在其他重大行政决定方面(例如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行政许可方面)实行听证制度,更规范更充分地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保障行政听证中的意见能够在最终决策中得到认真考虑。(2)扩大公民参与渠道。带有全局性的行政决策,例如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重大事项,应当扩大行政相对人参与决策的制度化渠道,完善公民对政府部门政绩和政风进行评议以及民意调查等行政民主制度,以充分反映行政相对人的愿望和看法。(3)完善专家咨询和专家论证制度。在坚持和完善各地行之有效的政府法律顾问团制度的同时,还可应普遍建立起专职的政府律师制度(也称为公职律师制度),为各级政府机关及其行政首长决策提供更经常和直接的法律咨询,使其公务行为能够更加符合行政法治的要求,减少违法侵权的可能性。当然,在经济、科技等其他领域,也可建立健全类似的专家咨询机构,例如建立经济顾问团、科技顾问团、专门审议会等等。专门审议会制度是指由专家学者和各种团体代表通过专门审议会的组织形式,分别就各类重大决策发表咨询意见。日本等国的经验表明,专门审议会能够在地方立法、行政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决策等方面,更充分和制度化地发挥专家作用和反映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愿望,更充分地实现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3.关于公民参与法制监督。

  公共权力行使过程及其监督过程的民主化,是法治国家推行民主政治、达到法治目标的内在要求。在我国,包括监督权力在内的一切公共权力属于人民,因而在监督工作中也应贯彻民主原则。广大公民是一支最基本、最广泛、最有潜力、也是最本源的社会民主监督力量。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就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公民对行政进行监督的宪法依据。公民的监督权,可以通过所参加的各种社会组织来行使,也可以依法直接行使。我国已建立举报、信访、申诉、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来保障公民的法定监督权的实现,并且有关制度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和创新。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曾指出:“法律参与的扩大不只是增进法律秩序的民主价值,它还能有助于提高法律机构的能力。”[5]因此,应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介、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种社会组织)在监督工作中的特殊作用,认真实行民主监督,达到提高综合监督效能,促进实现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目标。

  例如,现代行政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失误和不尽人意之处也在所难免;而任何一种行政救济方式都有其局限性,所以不断拓展监督渠道和完善救济制度乃是客观要求。尽管我国已实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但在实践中最终受到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比较少,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得到救济的情形大量存在。[6]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民受到执法人员的恐吓或辱骂,公民理应获得行政奖励而未能获得,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合理的咨询要求而得不到答复等等,公民遇到这些情况都难以通过现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常规渠道获得救济。因此,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民主化和纳税人需求多样化的新形势,更好地体现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应在坚持和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行政首长公开电话、行政执法与监督机关负责人接待日等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和整合监督与救济的渠道和形式,如人民代表定期接待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人员并负责为之申诉怨情和争取救济等新的制度设计,并努力实现各项公民怨情申诉制度的系统化、规范化、简便化和高效化,以更好地监督行政过程、纠正行政偏误和补救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损失,以推动实现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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