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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之财产神圣原则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摘要」财产神圣原则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原则,而且也应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财产神圣原则在各国宪法是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而我国宪法只局限在公有财产的保护方面。市场经济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都迫切要求我国宪法对个人财产的大力保护。因此我国宪法应把财产神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体现出来,尤其应当突出个人财产的至上性。

  「关键词」宪法原则,财产神圣,公有财产,私有财产

  世界各国宪法对财产保护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侧重保护公民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侧重保护公有财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宪法应进一步完善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已有的公有财产保护共同确立为宪法之财产神圣原则。本文拟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财产神圣原则释义

  财产神圣原则在我国理论界更多地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障私有制”或“保护财产”原则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将社会主义宪法的财产神圣原则确定为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或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财产神圣原则应作广义理解,财产神圣原则首先是指宪法作为民主政治事实固定化的产物,是近代以来所有制尤其是私人所有制变革与确认的结果,近代政治革命在物质基础的准备方面是由所有权或产权的变革引起的。其次,宪法对所有制的确认更多地是以财产权的方式表达的,但是财产权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社会或国家,同时宪法所确认并保障的财产权既是人权的主要内容,又是人权的特殊内容,不同于一般的公民权利。

  著名经济学家诺思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1].其中鼓励经济长期增长的所有权制度是最为关键的。在从中世纪的神学政治向近代民主政治的转变过程,其物质基础是私人所有制的确立,即所有权的革命,以私人所有权为核心的经济即自由市场经济是西方社会在近代转型的动力,马克思、韦伯对此都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近代资本主义宪法都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确认为宪法的首要原则或核心支柱,主要原因在于自由经济与民主政治之间有着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弗里德曼认为,经济安排在促进自由社会方面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经济安排中的自由本身在广泛的意义上可以被理解是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经济自由本身是一个目的。其次,经济自由也是达到政治自由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2].私人所有制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不能狭义地理解为个人财产权或资本家的财产权,而是与古典自然法思想、自由、民主共同融合在一起的推动近代宪政的产生的革命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的确立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许多不可或缺的作用,亚当·斯密和休谟都将市场看作是现代文明进程中的一种自然的自由体系和惟一的决定因素。认为没有所有权的确立过程也不可能导致民主宪政的产生,“因为立宪过程开始之前就已经有了私有财产、普通法和市民社会。市场和市民社会先于宪法”[3].同时,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也都认识到个人所有权只有得到宪法的特殊保障,才能使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否则将受到不受限制的权力的破坏,因此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上升到宪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财产权的形式在宪法中得以保护。“休谟和斯密都泰然地强调,私人财产制度必须在整体上,并且要作为一个系统受到保护,因为其共同利益要求它必须如此运行;任何在某一特定时候,在受到对痛苦和贫困——而并非真正的饥荒——的关注的影响时,对这些利益所做的分配,都不可避免地、或早或晚会威胁到其产生这些利益的能力,进而扰乱财富积累的自然过程”[4].因此宪法中公开地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并被认为是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最具实质性的原则,是一切条文中最为重要的规定,是资产阶级类型宪法的核心,也是整个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柱,是资产阶级最强烈要求保障的权利[5].就在于通过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确认,从而保护市场经济体制免遭外部权力的破坏,因此确认私人所有制的神圣地位与维护政治民主是互为因果和具有逻辑关联的。一部好的宪法可以为点燃经济发展和民主改革之火起到重要作用。“宪法中对财产权的坚强保护再加上独立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鼓励国际投资的绝好方式。这种设计也能促进国内投资,为国内投资提供动力。如果没有宪法保护,国内外企业所寻求的必要经济活动就会受到严重阻碍。任何人在这些国家从事经济活动都会认为国家可能会强占他们的财产或废除他们的合同。宪法保护是保护私有企业的一整套保障机制中的组成部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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