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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之财产神圣原则(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在近代,洛克首次对私有财产和政府关系作出了哲学上的论证,为私有财产和经济活动中政府的有限参与提供了正当的理由,后人甚至认为洛克在哲学上的最大贡献莫过于对“个人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的论证[6].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即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他所提出的议会主权、政治自由主义和分权原则都是为了这一目的服务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洛克民主宪政思想的动力,作为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奠基人的洛克,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论证也是他全部政治思想的既存前提,他的人性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理论都是以此为基础的。“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7].早在17世纪,哈林顿就指出:“所有权,即产权是一切国家的基础”,“国家是建筑在所有权的”,所谓产权“就是对土地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8].近代契约论产生同自然状态下不能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因此市场经济的确定和发展必须以维护个人所有制为核心,洛克认识到对市场经济最大的破坏力量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和王权,因此必须通过宪政来限制权力,通过议会主权来限制主权。休谟对当时英国迅速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作了进步的和乐观的赞扬,认为私人所有制是符合社会正义的,“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怎么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而对于公益的同情是那种德所引起的道德赞许的来源”[9].对私人所有权的承认和保障,才能实现社会正义,因此休谟提倡自由贸易,反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为了使私人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不致危及社会,应当对可能发生的冲突的范围进行限制,即私人财产权的保障。卢梭认为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立社会契约的真正保障,人类从自然状态到结成社会契约,丧失的是天然自由和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10].在卢梭的政治理论构建中,财产权是基础,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10].

  近代宪法确定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和对财产权的保障,涉及到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基本形成的共识是:不受政府干涉的私有财产权对民主是必要的、或至少是有益的基础。通过宪法巩固私有制经济,使经济自由与政治发生了必然联系。进入20世纪,虽然所有权的绝对性被福利国家与社会保障政策所遏制,但二战以后随着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在全球的复兴以及计划经济实践的失败,全球性的自由市场经济再次得到关注,市场经济所内含的个人所有制同民主宪政的联系问题再次得到论证。弗里德曼认为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集体经济计划确实干扰了个人自由,市场经济不是必然导致宪政国家的出现,但它是实现宪政的必要条件。弗里德曼指出,资本主义和私有财产的存在给国家的集中权力提供了某些限制。直接提供经济自由的那种经济组织,即竞争性资本主义,也促进了政治自由,因为它能把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分开,因之而使一种权力抵消掉另一种。自由市场的存在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仅在于它是规则的制定者。市场所做的是大大减少必须通过政府的手段来决定的问题范围,从而缩小政府直接参与竞争的程度[2].因此二战之后,弗里德曼、哈耶克、布坎南等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都重申了古典个人主义的自由经济对于宪政政府的重要性,把宪政视为调整私有制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的一种政制形式[11].新自由主义经济重视法律与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而不像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通过“看不见的手”来解释市场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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