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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主义的宪法与宪法的人本主义(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进入20世纪中叶后,人本主义思想得到了更快速的发展。现代人本主义一方面继承了传统的人道主义精神, “人道主义就是‘人类主义’(Humanbeingism),即致力于为一切人谋利益,……它重申世界主义(Cosmopolitianism)、国际友谊和人人皆兄弟的精神”,[15]因此人权主义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的口号和20世纪中叶以来主旋律。但另一方面当代人本主义又与传统人本主义哲学有不同的特征。当代人本主义的首要特征是反主体主义。传统人本主义哲学片面夸大主体对客体的统摄和改造的作用,逐步发展成为主体主义。而现代人本主义哲学家、思想家面对当今严峻的生态危机及西方社会物统治人的现象,围绕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哲学反思,从世界观、价值观与伦理观的视角,对主体主义进行了激烈批判。他们倡导生态伦理学,认为伦理道德不是人类的“专利品”,应扩展到人之外自然界的一切事物,一切动物和一草一木同人一样,都享有生存的权利,都要受到保护。人必须与自然界和谐统一,即“天人合一”。其次,现代人本主义强调非理性主义。传统人本主义哲学弘扬人的理性,反对神权统治;强调理性思维科学方法,反对愚昧盲从,促进了人类文明和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社会进步,但是由于对理性作用的片面夸大,致使理性绝对化、客观化,变成独立自存的“无人身的主体”。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到黑格尔那里只剩下“思”而舍弃了“我”,从而走向了反面,出现了理性危机、人的危机。现代人本主义普遍摈弃了传统理性主义,从人性出发来思考和观察问题。

  三、 人本主义的宪法

  人本主义思想在近代宪法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人本主义思想是近代宪法诞生的思想源泉、是国家与政府存在的正当性伦理基础,也是近世以来宪法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可以说,没有人本主义思想,就没有近代宪法的诞生,也就没有了当今的宪政文明。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还有更重要的内容和指导思想,就是在观念形态上确立人本主义。甚至可以这样说:建立民主共和制度和清扫封建生产方式,都是在人本主义思想指导下实现的。1776年北美殖民地独立战争中发表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由制宪议会通过的《人权宣言》,都是在人本主义思想指导下产生的法律文献。人类社会的法制文明阶段,正是以人本主义为奠基的。

  (一)人本主义是近代宪法诞生的思想源泉,也是国家与政府存在的正当性伦理基础。

  宪法是人类的一种优秀政治文明成果,它直接导源于人类对幸福美好生活的向往,旨在解决建立一种理想的国家,脱离那种“人人为战”、卑劣而无助的自然状态。宪法是人类安排自己幸福生活的根本方案,人类希望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合理配置来保障自己作为人并且幸福的权利。[16]正是为了维护人自身的自由、平等、尊严,实现人的价值,为了追求一种美好的生活方式,人们创造了宪法这一政治形式。而这恰恰是人本主义思想的真谛所在。

  欧洲中世纪的思想家阿奎那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伦理性的,是为了谋求人的“公共幸福”,包括物质的幸福和精神的幸福两方面。[17]在荷兰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斯宾诺莎看来,人类之所以要建立国家和法律,完全是出于人性趋利避害的要求。[18]英国思想家霍布斯认为,由于每个人对于其他人都是狼而总是处于战争状态,因而,人们需要通过契约来建立政府即利维坦(Leviathan),运用人们所出让的权利来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和福利。[19]洛克也认为人们为了保障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的天赋权利,防止受到侵犯,基于这样的需要,人们自愿通过协议即契约建立了共同体。[20]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认为,社会的利益只是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的利益总和,因此,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具体表现为保证公民的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只有当组成社会的个人实现了幸福,社会才会昌盛,国家的存在才会正当。[21]与边沁一样,分析法学派的奥斯汀也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因而,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崇高意图或者目的就是最大可能地增进人的幸福。[22]社会法学派庞德从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的角度来思考法律的目的,他把法律看成这样一种社会制度,即在通过政治组织的社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安排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或实现人们的要求的情形下,它能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求——即产生于文明社会生活中的需求、需要和期望——的社会制度。他指出,19世纪的法律历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有关日趋承认个人权利的记录。[23]著名的思想家潘恩也指出,国家是由人民相互订立契约而产生的,这是政府权利由此产生的唯一方式,也是政府有权利赖以存在的惟一原则。[24]在这些法哲学家的眼里,政府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才建立的,实现平等、保障安全和增进福利乃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理由,而宪法正是人民构建政府的契约。尽管这些观念只是一种理论上的价值预设,但却成为宪法制定者汲取营养的不可或缺的理论源泉。实际上,在人类已经跋涉过的历史长河中,自由、民主和安全一直都是人类自身孜孜以求的东西,并且成为人民制定宪法的动因,从而抽象为宪法的基本价值。人类社会两个多世纪的宪政之路业已表明,人们制定宪法,就是为了满足自己基本人性的正常发展要求,谋求生活幸福。美国的《独立宣言》就是最好的说明,“……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25]因此,宪法应当以人性为其关注点,去满足人们对自由、民主、安全和幸福的追求,惟有如此,宪法才能称其为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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