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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宪法的精义:你的自由止(起)于国家的不(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1)社会救济与福利-政府对于全体公民的福利负有一种终极的责任。如果私人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努力,未能为那些愿意工作的人提供工作和为不幸的人提供救济,那末,那些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遭遇困难的人,有权要求政府予以援助,而一个名实相副的政府则必须作出恰当的反应。

  (2)以工代赈与政府工程-鉴于美国人民的道德和精神气质不应被怠惰的麻醉剂所损害,有工作能力的人应当用自己的工作换取政府的赈救;政府应该用公用事业阻止经济衰退;政府工程不应对私人领域构成伤害;政府工程应该遵循有用并有长久经济效益等6条基本方针。

  (3)赤字财政与通货膨胀政策-既然难为无米之炊,为了拯救银行和保险公司、抵押公司以及铁路,为了照顾成百万濒于饥饿边缘的人民,政府可以大量借债,可以靠投资保持偿付能力;如果公债比国民总产值增加得慢,就不会出现崩溃;如果提高购买力,物价就会上升,销售的商品也更多,工资必须随物价上升而提高,这并不意味着不健康的通货膨胀和物价飞涨;物价飞涨与通货膨胀也不是什么坏事情。

  (4)总统权力与政府职能-随着人类关系的日趋复杂,统治这种复杂关系的权力也须增强,即制止恶行和推行善政的权力的增强;主张私人主动性可以医治国家积弊的人,因种种自身原因而不能成功;我们不想让政府成为一个机械的工具,而是要赋予它充满活力的个性。

  (三) 宪法精义:你的自由止(起)于国家的不自由

  综上所述,尽管宪法既规定了人的自由与权利,又规定了国家的权力与责任,但这些规定只是宪政之冰山一角,更多的部分要靠我们自己去体会,自由、宪法宪政的精妙之处就在于:通过这些有形的规定,为一切有形无形的世界确立一个基本的秩序,为一切已知未知的法度确立一条基本的原则,它就是“个人先于国家”,“你的自由止(起)于国家的不自由”,后者才是宪法与自由的精义。

  因此,宪法与其说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还不如说是人的权利的根本大法,或者更加清楚一点,不如说是防止国家使唤人的根本大法。宪法没有规定的权利,由人天然保留,国家有维护其不受侵害的义务;宪法已经规定的事情,国家必须执行,并且不得不执行。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国家都没有任何自由。

  三、 宪法精义之保障:一切权利皆为可诉

  (一) “一切权利皆为可诉”的缘起

  “一切权利皆为可诉”起源于英美习惯法,最流行的一句格言是:“法官除了不能让女人变成男人,什么都能做”。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道基本司法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拒绝裁判罪”专门惩治拒绝受理起诉、对诉讼受而不判的法官。我国台湾“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均有受理、裁判之义务。1977年台再字第42号判例称:“法院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

  道理很简单:“国家之所以要设立法院,其目的就是要法院有效行使裁判权,为公民排疑解难,定纷止争,这是法官必须承担的责任。法院法官不履行裁判义务,整个社会就没有了减震器” .如果“法院拒绝收案、拒绝裁判,就会损害公众对社会的整体心理预期。当社会信念毁于一旦时,一些公民就会产生过激行为” .

  (二) “国家本位”对“一切权利皆为可诉”的冲击

  “国家本位”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就是以希特勒德国为首的法西斯国家,第二个部分就是以斯大林苏俄为代表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社会主义国家。关于这两个部分的联系,国内有一种误解,以为希特勒反共,便与共产主义苏联和社会主义国家毫无瓜葛。实际上,国内主流理论还歪曲了希特勒思想的来源,说希特勒信奉尼采的超人学说。而真实的历史是:希特勒的“优等民族理论”照搬了“先进阶级理论”,党管军队、军队控制国家、国家控制人民的“党国体制”、少先队、青年团、冲锋队、计划经济则完全照搬了斯大林的做法(陈独秀语) .因此,无论是希特勒,还是斯大林,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有国家本位与个人本位之分。英美是个人本位的,俄德是国家本位的,中国老子道教是个人本位的,孔子儒家是变相国家本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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