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论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5)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但是,随着宪法内容和实践的发展,西方宪法理论也开始认识到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实现有着积极的意义,国家消极义务的绝对中心地位似乎有所松动,这一变化的最直接体现就是社会权在各国宪法中的出现。但是,在西方宪法上,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仍然被认为是根本性的,消极义务也仍被认为是国家最重要的义务。在一些人看来,尽管国家的积极义务已被认为是基本权利实现所必需,但积极义务仍然只是辅助性的。德国学者提出一种“辅助性原则(Das Subsidiaritaatsprinzip),认为国家只有在个人和社会无法自行达到公共利益时才负有积极作为义务。相对于国家消极无为之下的”社会与个人自发性行为“而言,国家为了公众的利益而承担的积极义务只是辅助性的,[12]只有在公民穷尽了自己的一切手段仍不足以实现自己权利时,才会在防御权之外动用基本权利的其他权能,国家履行积极义务始为必要。[13]将消极义务作为国家的根本性义务而加以强调的思维方式还体现在一些国家宪法理论滞后于宪法实践。比如美国,在美国的宪法实践中,各种社会权利(美国称之为”福利权利(welfare rights)“)已经大量地由法院通过对”平等保护条款“的阐释而实际上成为公民权利的内容,但宪法规定和一些宪法理论却仍在坚持消极义务的根本性地位。在罗斯福新政以后,”四大自由“已成为美国社会政策不可回避的内容,国家为保证人民”免于匮乏的自由“已在向大量失业者、老人和无自立能力的人提供着物质和经济上的帮助。[14]但这种国家的积极作为却并不被一些人认可,在他们看来,国家的各种促进权利实现的积极措施,而只不过是慈善,而非法律上的义务。”国家可以给予或者撤回,只要它高兴。提供公共福利的任何行为既不是法律上无法实现的义务的履行,也不是超越义务要求的行为。“[15]这种观念依然否认积极义务是国家义务,而强调消极义务才是国家根本义务。而日本学者在定国家积极义务的必要性的前提下,也强调在考虑基本权利问题时,”仍不能不以 ‘不受国家干涉的自由’的思想为基本“。[16]这些都说明,西方资本主义将国家的消极义务作为国家义务中最根本的内容,而防御权功能也依然是基本权利功能体系中最根本的部分。

  2、社会主义宪法中防御权的地位

  在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却从来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防御国家侵害的工具。社会主义宪法是建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之上的。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取得统一与和谐,个人与国家在利益上是一致的。所以,社会主义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并非资产阶级宪法中的基本权利那样是个人对抗国家的工具,而是个人与社会整体共同努力、共同参与、共同分享之权利。个人权利的实现,要依靠国家与社会的努力。所以社会主义宪法最为重视的基本权利的功能应该是“受益权功能”,最为重视的国家义务是国家的积极义务,是国家积极协助以促进实现社会主义者的人格的义务。而“防御国家侵害”并不被社会主义宪法学说看作是基本权利最根本的功能所在,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中,国家与个人的利益被认为是一致的,国家不会有意去侵犯个人权利,所以也就不必强调具有防御国家侵害的作用。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来看,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劳动、休息、生存、受教育权等社会经济权利为核心内容的(如苏联 1936年宪法),这种权利构造强调的是国家帮助和促使公民权利实现的积极义务,与资产阶级宪法将自由权作为最核心内容而格外强调国家的消极义务是不同的。

  但是社会主义宪法并非孤立的和静止的,在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中,基本权利“防御国家侵害”的作用和国家消极义务的地位又被重新考虑。这是因为,国家与个人利益的完全统一乃是一个共产主义的理想,而社会主义的发展历程将是极为漫长的,在这一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互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重新认识公民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和国家不侵犯的消极义务是极为必要的。例如苏联1977年宪法第五十七条对国家义务进行规定时,首先强调的就是“尊重”的义务,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提升了消极义务在国家义务体系中的地位。而我国刚刚完成的修宪也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内容,其中的“尊重”这一用语体现了对消极义务重要地位的再认识,也是从反面对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基本权利的实践与理论的重大进步。但是,从宪法的这条规定却无法看出防御权这一“纯消极性功能”和其他的积极性功能之间应当是怎样的关系,国家对于基本权利的“不侵犯义务”和“保护义务”之间应当如何协调,如何防止“保护”异化为 “侵害”,这些都是需要宪法理论与实践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