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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机构的发展与完善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新中国国家机构发展演变的过程。我国国家机构的框架是1954年宪法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后来受到十年“文革”的冲击,198年宪法恢复和健全了我国的国家机构,2004年新的宪法修正案使我国的国家机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本文从国家机构五十多年来的发展变化中得出了五点启示,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的国家机构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宪法/国家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

  我国国家机构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在不同层次上实现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的划分由宪法和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它是人民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的有力保证。半个多世纪以来,新中国的国家机构随着客观形势的变迁,几经演变,不断发展,经历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值得回顾,并从中得到应有的启示。

  一、1954年宪法确定我国国家机构的框架

  目前我国国家机构体系是由1954年宪法确定了的。50多年来,这个框架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动。而1954年宪法则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根据建国五年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发展而成。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12条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这就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当时还不能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在1949——1954年期间,由第一届政协全体会议选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直是国家的最高领导机关。在这个阶段里,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的统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首脑,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以及若干委员组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作为最高的政务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最高的军事领导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最高的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省以下各级地方普遍召开了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由它逐步地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而当时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则是各该地方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1954年9月,在基层普选基础上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体系跟以前相比,有了新的发展。根据1954年宪法,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务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构。

  其次,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主席在必要时可以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宪法还规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第三,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与过去的政务院相比,政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一部分,而国务院则本身就是中央人民政府。另外,政务院采用委员会制,而国务院则采取部长会议制。

  第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除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外,均由间接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文化大革命”对我国国家机构的冲击

  从1966年到1975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原因,我国的国家机构发生了变化:(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10年没有召开会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长期空缺,直至取消建制;(3)国务院的作用受到削弱,国务院各部委被大量撤销或者合并;(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长期不举行会议,也不进行换届选举。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由“三结合”的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所替代;(5)从1958年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化之后,基层政权实行“ 政社合一”,人民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基层政权组织;(6)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 各级人民检察院统统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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