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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机构的发展与完善(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作为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政权的基础,是基层群众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还承担着重要的经济职能。将其任期改为5年,可以使基层政权保持相对稳定,工作具有连续性,同时,使县、乡两级人大任期相一致,使直接选举同步,以便减少直接选举的次数,降低换届选举成本,从而更有利于我国基层政权的建设。

  与十届人大修宪过程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继续推出了某些改革性措施,主要表现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19名年岁较轻、学识较强的专职委员担任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这个举措是全国人大吸纳了地方人大的成功经验而采取的。1998年,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就选举设立了特别专职委员,随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常委会等也相继设立特别专职委员。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创 新为全国人大的改革提供了经验。根据现行宪法第6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要求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三种机关的职务,在这里,似乎还有少许空间,并未直接和明 确地提出“专职”的要求。所以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设置了若干数量 的专职委员,这是更高、更严格地落实了宪法第65条的精神。早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 告就曾指出,“要加强全国人大特别是它的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在逐步实现委员比较年 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党的十六大报告又提出,要“优化人大常委会 的组织结构”。因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置专职委员的举措,亦是对党的方针的 贯彻落实。

  同往昔的权力配置的状况相比,1982年宪法已经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作为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常务委员会承担着十分繁重的任务,特别是立法工作。为了适应这种情况,就需要逐步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在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专职委员的年龄、个人经历、教育背景等方面的因素,以全面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政能力和工作效率。实行常委会的专职化,优点很多。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并有了充分的时间集中精力对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从而提高立法质量。“专职委员”参与立法过程,加以立法听证等制度的健全,符合现代政治的需求,必将为公民更广泛地参与政治生活开辟通道,有助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高效能,发挥更大的实际作用。再者,随着“专职委员”这一制度的逐渐推广,将使我国的立法程序、立法体系和监督机制等更为完善,进而逐渐地改善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行为模式,更好地沟通、增进人大与政府、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从而有助于提高人大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

  五、我国国家机构创建和发展过程的启示

  半个多世纪来,我国的国家机构经历了创建和发展变化的漫长过程。从这个过程中, 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

  第一;我国国家机构的创建与发展必须坚持党的理论指导。毛泽东曾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论及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就成为了创建我国国家机构的理论基础。1980年8月,邓小平提出:“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中表现出来。”[2]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指出:“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3]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4].党的理论推动了我国国家机构的发展。

  第二,国家机构应保持中国特色的结构形式。我国的国家机构在原则上不采用“三权分立”,因此在组织体系上与西方国家不同。另一方面,我国的国家机构在创建设计时 ,也没有照搬社会主义苏联的模式。例如苏联搞两院制,而我们是一院制;苏联没有国 家主席,而我们却设置了。因此,同社会主义苏联也有区别。而且,我国的国家机构创 建之后发展至今,中国特色一直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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