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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宪法关系之辨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在当代法律学科体系中,宪法与行政诉讼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学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主要规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国家目的、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权力行使原则、权利保护及权利救济等是宪法关注的焦点所在。而行政诉讼法则是有关权利救济的具体规则,是宪法中权利保护原则的具体落实,其核心内容也就在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非法侵害时的权利救济方式与救济途径。由于二者均涉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合理调整,以及权利的有效救济与保护问题,因此宪法与行政诉讼法在本质上即彼此相连、关系甚密。然而,从当下的实然状况看,学界尽管不乏对行政法与宪法关系问题的探讨,但却鲜有关于行政诉讼法与宪法关系的专门论述。[1] 可以说,二者关系在理论层面上即未能实现清晰化、明确化;而事实上,该问题的正确解决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独具价值。在此,笔者认为,作为我国现行法制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二者相互并列、彼此独立且密切相关:宪法是行政诉讼的基础,行政诉讼实施并发展着宪法,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促进着宪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宪法:行政诉讼之制度基石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任何法律、法规的创设都必须宪法为依据,而不得与之相抵触。因此,宪法是行政诉讼的基础,是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完善、发展的基本依据。

  第一,宪政架构下的分权制衡体制是现代行政诉讼产生的前提条件。宪法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其规范公共权力的运作并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体现了人民主权、分权制衡等宪政理念。而此种精神与理念在奉行“王权至上”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以及欧洲中世纪庄园不可能出现,因为国王、皇帝作为一国最高统治者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法随言出,不具备饱含人民主权、人权保障、分权制衡理念的宪治土壤。而行政诉讼则是关于“民告官”的原则、规范以及理论的有机整体,其主旨在于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实现公民权利保护目的,其必须以宪法中的权力分立原则和权利制衡机理为制度基础。由此可见,行政审判权的形成是一种宪政架构下的权力分配技术,其以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明确分工为前提,没有宪政意义上的权力分立,就不会有行政诉讼的制度运作。[3] 笔者认为,“正是在内含着人民主权、分权制衡、法治等理念的宪政精神的感召下,在以宪政文化为核心的民主政治的土壤中才孕育出现代意义的行政诉讼制度。” [4]

  第二,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定,规范着行政诉讼的目的。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大宪章,为了确保宪法所保护的权利和秩序不受非法侵害,确保受到非法侵害的权利和秩序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矫正,国家就有必要设立相应的制度,这便是司法。司法的目的在于公正地保护公民个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尽管按照现行宪法、法院组织法以及《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权可以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权,但是它们之间的使命都是相通的,都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由于任何一项诉讼制度都有其自身的、不同于其他诉讼制度的特定的目的,因此,任何诉讼制度都包含有制度自身的目的和整个司法制度的目的这双重意义。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就第一层次来说,是宪法规定的司法制度共有的目的;就第二层次来说,是行政诉讼制度自身的目的。司法的目的决定了各种诉讼制度在完成自我目的的同时,还承担着完成宪法所规定的共同司法目的的任务。

  第三,宪法关于国家权力配置以及司法权的相关具体规定,界定了行政审判权的行使范围。宪法旨在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因此,有关司法权的规定应是宪法规范的重要方面;而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是国家最基本的职能,因此作为实现手段的行政审判权当然应成为宪法的重要调整对象,必须纳入宪法范畴。与此同时,我们亦应看到,作为一部纲领性法律文件,宪法一般仅对国家权力的基本方面进行原则规定,也就是说,宪法只是规范着行政审判权运作的基本原则,而确保行政审判权力的具体运用则需要诸如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但这些具体规定亦必须依据宪法,不能超出宪法的规定。行政审判权是法院依据宪法、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取得的法定职权,体现着宪政框架下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其自始就存在一个限度问题(包括纵横两个维度)。司法权究竟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和范围内制约行政权,其控制能力大小是由一国宪法所确定的权力配置原则决定的。因此,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必须意识到在宪法舞台上其角色的本质和正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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