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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宪法关系之辨(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第四,宪法关于审判的原则性规定,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权获得保障的基础和前提。所谓程序权,就是公民有通过法律程序实现权利及接近裁判、获得救济的权利。学者们一般认为,各国宪法关于审判的原则规定,赋予了诉讼当事人一些基本的程序权,这主要包括程序上的主张权、平等权、获得及时裁判权、公正程序请求权等。程序权的实现需要具体的程序保障。我国宪法中没有关于程序保障的直接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宪法或缺程序保障原则。现行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25条关于公开审理、第126条关于法院独立审判等均可视为程序保障的宪法依据;且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则为宪法程序保障原则的具体落实。例如,宪法第41条中规定“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就是一种程序保障请求权,这种权利表现在行政诉讼中就是起诉权。作为一种程序权,起诉权既是当事人基于纠纷事实请求法院公正裁判的权利,同时也是宪法规定的接近裁判的权利。没有宪法中关于程序保障请求权的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起诉权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从立宪实践看,各国宪法都重视行政诉讼制度的规范,并对此作了相当广泛的规定。就整体而言,宪法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规范主要包括三方面:其一,赋予司法机关广泛的职权,保障国家行政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20世纪80年代的统计表明,在世界各国制定的142部成文宪法中,有131部宪法涉及国内司法机构的规定,105部宪法明确了司法机关独立开展审判工作原则。其二,设定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制度。142部成文宪法中,有69部宪法规定了行政诉讼制度,37部宪法规定了特别的宪法法院,有77部宪法规定由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对普通法律(或其一部分)进行审查。其三,赋予公民某些基本诉讼权利。 142部成文宪法中,有75部宪法规定了保护私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有126部宪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诸如辩护、对质、公开审判等各种诉讼权利。

  二、行政诉讼:宪法之规则化与实证化

  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完善和发展要以宪法为基础,这仅是行政诉讼与宪法关系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作为部门法之一的行政诉讼法,还肩负着实施并发展宪法的职责。

  第一,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使抽象的文本宪法成了具体的现实宪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而要把宣言变成现实,则必须依靠涉及具体操作规则的法律。行政诉讼正是宪法的操作法,是宪法的具体实施与实际执行。如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起诉权、获得行政赔偿权等。如果没有行政诉讼法对宪法条文的具体化,宪法就只能停滞在文本层面而无法成为公民权利的现实保障。再如,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项权利也只有在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后,才有了实际法律保障。因此,行政诉讼实施着宪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程度标志着宪法的实施程度;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宪政的现状和趋势。

  第二,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阐释并发展了宪法。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使相对稳定的宪法逐渐显得僵化和保守。为了使宪法适应新的情况,必须对宪法进行解释,赋予其新的涵义,这是宪法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关同时也是宪法解释机关。但在实践中,我国的宪法解释主要不是通过“立法机关的解释”进行的,而主要是通过立法进行解释的。行政诉讼法因其与宪法之特殊关系在解释宪法和发展宪法问题上,作出了其他法律部门不能比拟的贡献。行政诉讼法解释宪法、发展宪法的案例很多,例如现行宪法没有明确赋予法院对规章的司法审查权,但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对这一规定的解释是: “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这实际赋予了法院对规章进行某种程度司法审查的权力,从而成功地建立起了抽象行政行为的有限司法审查制度,并成为通过行政诉讼立法发展宪法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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