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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规范性的伯林式自由(5)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如果关于某种行为的消极自由的规范尚未得到确立,则会在社会上存在很多争议。比如主持人为了吸引观众,作出各种努力,但管理部门从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的角度出发,要求主持人不宜穿过分暴露服装,不宜将头发染成五颜六色,不许在普通话中夹杂外文,不要模仿港台腔。这一规定颁布后,出现了一些争议之声。也许要再过一段时间,才能看清楚这一规定能否成为社会规范。

  三、伯林意义的积极自由

  消极自由为相互冲突的各方利益和活动划定了一个个区域,也就是划定了一条条界线。这时,一个县长去命令一个农户由大米改种油菜,就被认为是侵犯了农户的消极自由,是破坏了社会规范,是为了自己的政绩而使得农户的利益受损。可是,那位县长可以这样说:我也是全心全意为农户的利益考虑的,我让农户改种油菜,是因为油菜的市场前景很好,比大米的市场前景好;对此农户并不清楚,只有我们做县领导的知道。因此我们对农户的干预是完全出于农户利益的考虑,所以说是正当合理的。

  布坎南在《规范性个人主义基础》中,说明了“仁慈的家长制统治”的含义(布坎南, 1991)。他说,仁慈的家长制统治者,真诚地努力确保百姓而不是他们自己获得高水平的福利或者效用。然而,他们并不认为每个百姓都知道什么对于百姓自己是最好的或者有益的。他们认为,他们虽然是局外人,但作为精通某个问题的专家,比那些百姓更了解怎样做对百姓自己有利。所以,即使是百姓自己也会同意,虽然自己这样做是被强加的,但事实证明确实对自己更有利,因此这种强加是百姓自己所欢迎的。

  当农户遭遇县长时,看到对方是大学毕业,戴着眼镜,夹着公文包,西装革履,文质彬彬;身旁的下属和随从也都看起来人人精明强干,个个佩戴手机。农户心里就会觉得他们肯定比自己能力强,就心甘情愿地听他们的安排,种什么作物种什么树,办什么企业办什么厂,都依照县长安排的做。可是几年下来,事实证明效果并不好。在这方面曹锦清先生在《黄河边的中国》中,对河南农村做了详细调研,用大量的事例说明了县领导、乡领导指挥农户的生产,基本上是失败的。同样众所周知的是,由政府人员指挥工商业生产也很不成功,所以要搞市场经济。父母安排指令子女的生活,在孩子长大以后,效果也越来越不好。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大致有两个。一个是知识方面的原因。哈耶克表明了,当一小组人试图为一大堆人安排生产生活时,由于这一小队人知识能力有限,所以效果不好。一个是动机方面的原因。也许父母会完全摒弃自己的利益考虑,全心全意为子女的利益着想;可是,除此之外的人与人之间就很难有这种关系。农户有自己的需求、有自己的妻儿老小,县长也有自己的需求、有自己的老小妻儿。农户有七情六欲,县长也是有血有肉。农户想着今年收成能好一些,自己孩子的学费有着落;县长想着上级来视察时观感不错,自己提升的可能性就大一些,看着自己当年的大学同学很多都已是市级干部了,自己50岁还是个县长,自然不太平衡。这样,当双方的意愿有所不同时,农户让县长决定自己的事情,自然效果不好;或者出来的效果对县长不错,但对农户不好。

  如果以上两个因素在事实上并不存在,那位县长不仅能力极强,而且毫无个人动机,结果就是:县长替农户决策的确效果很好。农户们一定会感谢上天,让自己拥有这样一位好县长,农户们会全心全意地把自己的生产生活都交给这位县长去安排。这样的县长的确有,遗憾的是,发生的概率非常小,就像姚明的篮球天才在中国很少发生一样。湖北监利的李昌平的确是个为了农民福祉不顾自己仕途的人,但结果不是他把同事们改造成和他一样的人,而是自己被同事们排挤掉了。因此,农户们把希望寄托在这种概率很小的事情上,实际上是逆来顺受,任凭自己的生命之舟随风飘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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