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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的宪政价值和法律控制(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此外,人大审议预算与预算编制的时间衔接不畅,预算编制的时间过短,造成预算的编制和审议草草了了。按照《预算法》,各级财政应当在本级人代会举行的前一个月,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代会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就省级来说,人代会一般在元月中旬召开,也就是说省级预算必须在12月中旬编制完成,考虑到必要的工作时间,最迟要从10月初就开始编制下年预算,而这时要编制下年预算几乎是不可能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目前我国的财政年度就是日历年度,在 12月31日以前,上年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没有执行结果,下年的预算安排缺乏参照依据,粗略的估算很容易与实际情况脱节。其二,下年度的财政收支政策,一般是在年底的国务院文件或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才公布,在收支两个方面形势都不明朗的情况下,要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确实很难操作。由于时间不足,致使人大在审查预算草案过程中缺乏审查时间,力不能及,其结果只能是审查粗略。[9]预算编制的质量对预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仓促的预算编制过程导致预算的粗疏。为了提高预算编制的质量,目前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是,延长预算编制的时间。为此,提前预算编制的时间。修改后的《预算法》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将预算编制的时间再提前二个月。

  第二,关于预算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财政部门提交人大审查的预算草案过于粗疏,加之预算审查专业性、技术性很强,而目前各级人大预算审查专业人员匮乏,因此,人大很难对预算进行细致的审查。不仅如此,由于人大对预算案审查的时间过短,要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对预算草案的实质审查往往不太现实。一年一度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期一般不超过十五天,而人代会要依法进行各项预定的议程,其中审查预算的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天,地方的人代会由于会期较短,留给审查预算的时间甚至只有几个小时,因而代表们没有充裕的时间仔细查阅预算草案。[10]多数代表在举手表决时其实并不知道政府预算的内容,更不用说对预算内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判断。这样造成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议走过场。政府的预算没有经过严格把关就生效并付诸实施,其结果是预算的执行和监督也同样失去意义,而且人大这种未尽职责的态度反过来助长了政府编制预算的随意性。这样看来,预算的审议过程像是人大和政府在演戏,一方提交报告另一方通过无疑,彼此心照不宣、配合默契。

  为了提高预算草案审议实效,除了首先强化人大对政府预算监督外,还要加强人代会对预算的审议能力,延长人代会对预算的审议时间。为加强对预算的审议能力,有学者认为可以在人代会中设立预算委员会,辅助人代会行使预算审批权,辅助人大常委会行使预算调整审批权和决算审批权。[11] 也有人认为,审计机关应逐步由政府组成部门改变为独立的监督机构,进行预算的审查。但目前最现实选择是充实人民代表大会中预算人员,增加人民代表大会内部财经专业代表的比例。

  第三,在预算执行方面的问题

  预算一旦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法》第9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但由于预算只是一个财政年度之初财政收支的预期,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要求预算的绝对不变是不现实的。《预算法》规定,如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预算收入超收或短收情况时,政府应该提出追加或追减预算的调整计划,经相应的人大机关的批准,然后调整年度财政预算。但这一规定例来不被重视。《预算法》实施以来,地方政府对预算的调整比较频繁,预算资金调剂过于随意,预算与决算往往有很大差距。其原因直接缘于预算编制较粗,又缺乏科学论证,因而致使预算执行过程中经常发生追加追减现象。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预算执行者并没有预算即法的观念,没有认识到不严格遵行预算就是违法,而且在实践中不执行预算也不受法律的追究,所以预算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就历来被人们所忽视。为此,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必须强化预算的法治观念,政府对预算的追加和追减的调整计划必须依法进行,同时,加大对预算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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