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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3)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四)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以及行政调解等行政司法行为 的存在使得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成为了必要。基于减少诉讼成本和减轻法院、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以及提高行政效率的考虑,行政和司法两个法律概念被完美地结合起来,行政司法行为也就应运而生。我们认为,不管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还是行政调解,针对的主要对象都是特定的民事争议,而不是一般的行政争议(即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而不以行政主体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然而,行政司法行为针对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以及行政调解等行政司法行为时,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以民法规范为依据。这时,民法规范在该类特殊行政行为的适用就理所当然了。

  三、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条件与范围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民法规范都能在行政法中无条件适用呢?

  (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条件

  我们认为,只有在符合下列的条件下,民法规范才能在行政法中适用,具体阐述如下:

  1.某些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总则性规定可以在行政法中直接适用。这些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总则性规定虽然在民法中得到完善和明确,但它们并不专属于民法,而是属于所有的法律部门。因此,它们在作为公法的行政法中当然也就直接有效。

  2.可以以类推的方式将特定的私法规定适用于公法领域。条件是:(1)行政法没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该漏洞不可能通过适用公法规定予以弥补;(2)必须以一定的政策、公理和衡平的需要为基础。 (3)比照民法中类似的、可以包括某一行为或事件的基本原理、原则或具体规定来处理。

  (二)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范围

  行政法和民法虽然具有共通性,但是它们也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功能。民法以个人意思自治为出发点,其任务是调整公民之间潜在或者已经发生的利益冲突;而行政法以行政主体的意思先定为原则,其任务是调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国家权力的基础和界限。应当指出的是,行政机关在符合相关条件下,能够以私法形式活动,但决不允许行政机关实行“私人自治”。因此,对于纯粹生长于自由主义思想上的民法规定(如意思自治原则等)是不能在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己任的行政法中适用的,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应当是有范围的。我们认为,仅在符合行政法特殊性的范围内,才能适用民法规定。

  那么,民法的哪些规定,可以适用于行政法律关系呢?在我看来,主要有两类民法规定可以在行政法中适用:

  1.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民法规范可以在行政法中适用。就财产关系而言,财产权不仅包括民法上的财产权,而且也应当包括行政法上的财产权。行政法与民法对此具有类似的性质,而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应当受到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约束,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因此,在财产关系上,除了行政法因其公法性质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民法规范都能在行政法中适用。

  2.民法总则中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制度(如基本原则、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以及代理制度等)都可以在行政法中直接适用。这些基本原理和具体制度,属于行政法和民法所共有,而并不是专属于民法的。

  四、 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

  我们认为,民法总则、债权法以及其他民法分支中的规范只要能够符合上述条件,都可能在行政法中适用。具体阐述如下:

  (一)民法总则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由于行政法涉及面之广,容量之大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比拟的,且富于变化,专业性、技术性极强,所以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是相当困难的。这种形式上的特征决定了民法总则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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