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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4)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1.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都可以在行政法中直接适用。这些基本原则不仅属于民法,而且也属于行政法(请参考前文的相关论述)。

  2. 有关法律主体(自然人与法人)的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不管在行政法上,还是在民法上,人或法人都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所以,有关年龄、住所、亲权(夫妇、父子等)以及宣告失踪制度、宣告死亡制度等方面的规定都能在行政法中适用。然而,民法中关于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规定应在充分考虑行政法的自身特点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在行政法中适用。同时,由于民法上的法人和行政法上的法人具有较大差异,对这类民法规范的类推适用要十分谨慎。如:公法人和私法人设立的方式不同,公法人的设立往往要依照行政法上的特别规定。又如:民法上关于法人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也不能在行政法中适用。

  3.民法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概念是有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尔(Otto mayer)从民法中移植过来的,他在其巨著《德国行政法》(1895年版)中揭示了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可见,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概念与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民法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也就不足为怪了。如: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条件、期限以及无效、可撤消、代理制度等能在行政法中类推适用(同时要充分考虑行政法的自身的特点和相关的规定)。

  4.有关物的规定在行政法中适用

  物不仅是民事法律关系所针对的客体,而且也是行政法律关系针对的客体。所以,有关物的一般规定(如主物和从物的分类,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天然孳息等)都能在行政法中适用。但是,行政法中的物(公物)和民法中的物(私物)毕竟存在巨大差别,并且与两者相关的权利(如管理及处分原则、方法等)存在巨大差别,民法有些关于物的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行政法。

  (二)债权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行政法上的债权虽然是公法上的权利,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其内容仍然是请求特定的相对人履行特定行为。所以,行政法中的债权和民法上的债权往往适用同一原则,具体阐述如下:

  1.合同法的规定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1)有关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在行政法的合同(即行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必定为行政主体,而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具有行政优益权,在这一点上与一般的合同不同。但是,行政合同必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就此而言,与民法上的合同又十分的相似。因此,合同法中有关要约、承诺的原理在行政合同中适用不可或缺。另外,在充分考虑行政法公法特点的基础上,合同法中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也可以在行政法中适用。

  (2)关于合同担保权(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等)的规定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因为行政法中的金钱债权与民法中的金钱债权非常相似,两者的性质也基本相同。所以有关合同担保权的规定在行政法中适用是必要的。但是,在行政法中,因其主债权为公法权利,担保权作为附属权也应当是公法权利,因此行政法中的担保权具有强制力,可以由行政权来强制实现。由此可见,有关合同担保权的规定在行政法中适用也应当有所选择。

  (3)有关合同转让(主要包括债权让与、债权承担以及合同承认)的规定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行政法中的权利由于与其主体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原则上不能转让(即使是行政法中的财产权)。同时,如果行政机关持有该权利,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转让权利。至于私人在行政法中的财产权,除了那些与权利主体的身份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如公务员退休金的请求权等)以外,都能转让,当然有些转让必须征得行政主体的同意。应当指出的是,这种行政法中的权利也能成为买卖合同、质权以及抵押权的标的物,债权人可以将其扣押,也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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