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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世后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2)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一)将新价值取向融入行政立法中,使其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并使之成为全体公务员的坚定意识和最高价值观

  在市场法制社会中,政府行为准则必须是法定的,只有一个“合法”与“非法”的标准,而不能去追求法制之外的所谓“公正”、“合理”标准,这是WTO法律体系框架最根本的要求。因此入世后,政府应发挥其立法职能或向权力机关建议,将公正、高效、规范、廉洁的价值理念融入到行政法制规范之中,使政府行为所追求的这些价值目标均有法可依,它们是法定的规则和要求,而不是政府或其首脑人物所任意倡导的某种主张。

  入世后政府职能最重要的转变,就是其职能必须通过设定规则来实现。政府行为的公正、高效和廉洁要体现在规则的制定和依法执行活动中,不能以脱离规则的公平道德和效率观念来对抗法律规范。公正是一个具有很强意识性、道德倾向性和较大弹性的概念,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可以根据道德认知的不同,比较随意的赋予公正以不同的标准;但在国家管理活动和政府行为中,公正必须由法律赋予其统一确定的内涵,政府不能根据其首脑人物意志、不同地区或短期的所谓实际情况而随意适用公正标准。如果政府从全局经济、政治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公正的理念出发,确实需要适用新的公正标准,那么它必须通过立法或法规修改将其纳入到法制规范之中,使其“合法”化,做到“名正言顺”,而切不可去随意施行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公正”行为。

  (二)加快建立现代公务员制度

  现代公务员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先进国家工作人员管理体系,是一个确保政府廉洁的重要制度。政府只有真正廉洁了,其行政行为才能切实做到公正、高效、规范。入世后我国应向市场经济发达的WTO成员学习,并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现代公务员制度。

  现代公务员制度对国家工作人员(官员、文员)的选拔任免以及横向纵向的职能、职责均作出了明确分工。官员经过选举和任命进入公务员队伍,实行任期制,文员经过考核进入公务员队伍,实行终身制,官员与文员之间形成相互协调与监督的关系。只要官员清正廉洁了,文员就没有整体腐败的条件,而个别文员的腐败是没有力量的,不会对行政效益造成重大影响,而且这种腐败也很容易被及时发现和铲除。

  只要政府是一个廉洁的政府,就会杜绝其官员和文员因腐败而导致的违反公正办事的行为准则,也会使公务员杜绝那种“自己有利”就快速办事、“自己无利”就拖拉办事的工作作风,从而能够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规则提高办事效率。

  (三)实现由全能政府观念向有限政府观念的转变

  WTO追求自由市场原则,要求成员方政府不能随意干预市场竞争,要降低和解除对企业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必要管制,让市场原则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WTO规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在对外开放的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不能再扮演那种全知全能、无所不管的脚色。这种当“大保姆”的作法,看似仁慈友爱、魔力无边,但事实上却无法做到公正、廉洁,而且由于管事太多,其行为也不可能做到高效和规范。在入世后,政府必须实现由神明的全能政府向务实的有限政府的转变,而这个转变首先是观念的转变。观念上的抵触往往是适应法制最大的难点,有时我们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缺乏守法的观念文化和法律信仰。政府行为是受观念支配的,如果政府不转变观念,即使法律规制了政府的有限职能,它也不会习惯于在一个固定的范围内行事,而总会有意无意地超越规范去做所谓“好事”和“英明”之举。

  现今政府充当全能“大保姆”的观念依然盛行。如在近年来的官员讲话和政府文件中,“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成为一句时髦语。“非国有经济”怎么会需要政府去“发展”呢?“非国有经济”的本性和最大特点就是具有强劲的自我发展机制,象水往低处流一样,无需任何外力的推动,外力对它的作用只是制约或者解除制约。“非国有经济”不用政府越厨代庖去操心它的发展,政府要做的只是去规范它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国有经济”获得了自由地自我发展的机会;在体制转轨时期,政府只是在不断地给潜在的“非国有经济”松绑,而“松绑”怎么能叫“大力发展”呢?如果“非国有经济”是需要通过外力来推动才能使其得到“发展”的话,那么政府去“大力发展”它会造成什么后果?其后果必然是:这种政府行为必然造成对某些市场主体的偏爱和扶持,同时在客观上歧视和压制了别的市场主体,造成行业垄断、行政壁垒和不公平竞争等,也会带来政府腐败。试想一下,一个足球裁判能去有意识地“大力发展”它所“仲裁”的某一支球队吗,那不成了“黑哨”才怪呢!可见“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这句“官话”带有浓厚的计划意识和一定的封建意识。如果政府不改变这种观念,仍在意识深处把自己摆在这样一个位置上,它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其行政行为的公正、高效、规范和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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