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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与19世纪相比,20世纪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具有很大的变化,在哲学上是以矛盾的统一性为逻辑起点的,在法理学上是以服务与合作观念为指导思想的,目的在于强调阶级合作、维持社会秩序。上述理念集中体现在西方学者对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上。西方学者认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关系,并确立了弱化行政强制、福利行政法、实质行政法治、程序行政法治和效率优先等法治观念。同时,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范围,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主体上都得到了拓展;并且,西方学者还将因分享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关系、实施事实行为而形成的关系和实施民事行为而形成的关系,都纳入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范围。

  行政法治从产生到现在不过两个世纪的时间。20世纪的行政法治理论与19世纪的行政法治理论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有很多特点,并且已在西方国家付诸实践。在20世纪即将过去,依法治国及行政法治已作为我国治国方略之际,从宏观上分析和探讨本世纪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的特色,有利于我们今天认识西方国家的行政法治,继承人类文明的发展成果,并窥探21世纪行政法治理论的发展趋势。

  一、行政法治的法理学思想

  19世纪是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并巩固政权,发展资本主义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尚未摆脱封建专制统治阴影的笼罩,深感丧失自由和财产的恐惧。这就使得19世纪的行政法治不得不以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和“个人自由”理论为指导和基石。从哲学上说,19世纪的哲学思想与资产阶级革命时的哲学思想一样,强调了矛盾的斗争性。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经济上,资本主义创造出了比以往任何社会都要丰富的物质财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已由自由竞争发展成为垄断经营。从此,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关系更加复杂,社会的变化更加迅速,但个人的生存能力却受到了社会的严重制约。就业、教育、卫生、交通和环境等,都已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政治上,封建复辟的危险性已经消除,但无产阶级却已经成为一个有马克思主义指导的成熟的革命阶级,工人运动一浪高过一浪。资产阶级理论家认识到,对这种社会形势除了政府以外没有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能得以应付,政府的角色有必要重新塑造;在哲学上已不能再强调矛盾的斗争性而应强调矛盾的同一性,否则就不可能有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于是,以狄骥为代表的法学家承担起了批判和否定以“天赋人权”为指导思想的个人主义法治理论,创立适合垄断资本主义发展需要的“团体主义”法治理论的任务。

  在那个世纪之交,法国法学家狄骥提出了社会联带主义法学理论。狄骥认为,社会的基本问题是人的问题。“人是一种不能孤独生活并且必须和同类始终一起在社会中生活的实体”,[1] 在社会中必然与他人发生社会联系即社会联带关系。“无论如何,联带关系是一种永恒不变的事实,……并且是一切社会集团不可排斥的组成要素”,是通过观察得来的并且任何只要去观察都能了解到的无需证明的事实。社会联带关系可以分为两种,即同求的社会联带关系和分工的社会联带关系。他指出:“人们有共同的需要,这种需要只能通过共同的生活来获得满足。人们为实现他们的共同需要而作出了一种相互的援助,而这种共同需要的实现是通过其共同事业而贡献自己同样的能力来完成的。这就构成社会生活的第一种要素,形成杜尔克姆所称的同求的联带关系或机械的联带关系。”也就是说,同求或机械的社会联带关系,是人们共同追求共同利益而结成的、共同协作的社会联系。“在另一方面,人们有不同的能力和不同的需要。他们通过一种交换的服务来保证这些需要的满足,每个人贡献出自己固有的能力来满足他人的需要,并由此从他人手中带来一种服务的报酬。这样便在人类社会中产生一种广泛的分工,这种分工主要是构成社会的团结。按照杜尔克姆的术语来说,这就是经常分工的联带关系或有机的联带关系。”[2] 也就是说,分工或有机的社会联带关系,是人们为了追求各自的利益而结成的、相互合作的社会联带关系。因此,社会联带关系是一种以人们的共同协作和相互合作为内容的,即以服务为内容的社会联系。他认为,从客观方面说人不可能离开这种社会联带关系,从主观方面说人也不会离开这种社会联带关系,因而能够在为大家谋取共同利益和满足他人利益的同时来取得自己的利益。他认为,法律规范是以这种社会联带关系为基础的,“立法者并不创造法律,只是确认法律”。[3]社会联带关系中的服务,也就是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实在的法律不可能是关于权利或权利义务的法律,而只能是关于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义务的法律。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是要求对他人提供配合的义务性规定;命令性规范,则是要求对他人提供服务的义务性规定;法律不存在授权性规范。同时,法律对某人的禁止或命令,并不对他人构成一种权利;接受配合或服务,只不过是一种合法行为或不违反法律而已。[4]“天赋人权”及其“主观权利”学说,只不过是既不能从神那里得到推论也不能用实证来说明的、博取欢笑的花言巧语,是应当清除的卢梭等人留下的个人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祸害。因此,法律要求人们之间建立起一种共同服务和相互合作的信任关系,消除对立和猜忌。总之,狄骥的社会联带主义法学的基本精神,在于反对个人主义或个人自由,强调个人对社会的依赖性和责任,强调社会对个人的责任或义务,从而提倡人们之间的合作、号召阶级合作、稳定社会关系或利益关系。此后,这种社会联带主义法学理论,也被称为“团体主义”法理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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