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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14)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3] 参见,皮纯协、冯军:“关于‘平衡论’疏漏问题的几点思考-兼议‘平衡论’的完善方向”,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郭润生、宋功德:“控权—平衡论”,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

  [4] 参见,杨解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评析”,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杨解君:“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两大主题”,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版,第291—305页。针对学界的理论质疑,平衡论者予以了及时的回应,参见,王锡锌、沈岿:“行政法理论基础再探讨-与杨解君同志商榷”,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宋功德:“平衡论:行政法的跨世纪理论”,载《法制日报》2000年9月3日(上)、9月10日(下)。

  [5] 从1996至今,关于平衡论的理论评述已成为《法学研究》等法学核心期刊“行政法学研究评述”的一个重要部分。此外,诸多论文也从不同角度评述了平衡论,譬如,包万超:“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包万超:“阅读英美行政法的学术传统”,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

  [6] 譬如不合理地限制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社会中介组织的自治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权等。

  [7] 历史经验表明,在经济上奉行自由放任必然要求行政消极无为;在政治上不恰当地强调民族自治与社会自治就必然失去行政权威。因此,中国行政法虽然并非控权法,但中国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与制度重构时期也应避免纠枉过正。

  [8] 任何行政法学范式的生成与演变,都受制于人们的知识积累与价值判断,因此,行政法学范式只能具有相对合理性。库恩认为,在科学的意义上,一个范式就是关于现实的一套较为系统的假设,这一套假设主要包括用以阐释和说明某一类现实的规则,而这些规则表现为人们观察现实世界的观点、理念和基本的价值判断标准。范式的存在是多种多样的,好的范式的作用就在于其假设可以更全面、更准确地反映现实世界。See, Thomas S. Kuhn 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2, Chapter one.

  [9] 对于行政法学而言,“关系”的视角意味着要辩证地理解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对立统一性,将行政法视作一个有利于促成双方博弈的“场域”,而非片面保护某一方主体的僵化结构。在皮埃尔。布迪厄的生成结构主义理论中,“惯习”与“场域”这两个概念都是关系性的,这一点尤其意味着只有在彼此的关系之中,它们方能充分发挥作用。一个场域就是一个游戏的空间,这种游戏的空间只是在下述意义上才存在,即那些相信它所提供的酬赏并积极寻求这种酬赏的“游戏者”投身于这一空间。参见,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20页。

  [10] 行政法的范式转换,或者理论基础重构,是现代行政法学重新认知行政法的必经之路。诚如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所言: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很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现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这一变化具有决定意义,打个比方说,这就像从炼金术的思维方式过渡到化学的思维方式一样。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实际上人们会很难再意识到这些旧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是与我们的表达方式相伴随的,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札记》,转引自,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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