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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行政法制的若干重要范畴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行政责任的免除,是指虽然符合行政责任的构成条件,但根据某些法定条件或理由,追究机关决定不追究作出该行为者的行政责任。它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免除;另一种是特定免除(又称豁免),其条件是法定的,其性质是强制的。

  行政责任的转继,是指在法定条件下行政责任主体的更换,即行政责任从一个主体身上转移到另一个主体身上,原责任者的行政责任为另一主体所继受。这种转继关系实为转移人与继受人之间的行政责任转换关系。对此,需要明确如下几点:1 行政责任的转继是法定的,不是由行为人擅自决定的。2 行政责任的转继是有条件的,只能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发生行政责任的转继。从主体条件上看,行政责任的转移人和继受人限于行政主体,而不发生在个人之间;从时间条件上看,处于行政责任已被确定,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际;从客观条件上看,出现了导致行政责任转继的某些法律事实,例如该行政主体被撤消、合并。3 行政责任的转继应当公开明确,否则就会失去有效监督,不利于确保有关的行政相对人之权益补救。

  行政责任的消灭,是指行政责任被确定后,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不复存在(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在行政诉讼中被人民法院撤消)。它与行政责任的免除、行政责任的转继比较,有明显的区别。例如从时间的角度来看,区别在于:一是行政责任的免除发生在责任确定过程中,而行政责任的消灭发生在责任被确定以后;二是行政责任的转继发生在责任确定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时,而导致责任消灭的法律事实之一却是行政责任已履行完毕。

  二、关于监督行政

  (一)关于监督行政的概念与特征

  在我国行政法学教科书中,一般是在两个完全不同的角度上谈到监督问题:其一是将行政法上的监督理解为由行政执法者进行的关于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以行政机关为主体而对行政相对人是否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进行的监督检查,这实际上就是指的那种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之一的行政监督检查,它显然不是我们这里所要研究的范畴;其二是将行政法上的监督理解为由监督者对行政进行的监督,即有监督权的组织和公民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它是现代行政法学最重要的研究内容之一,也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范畴。

  在上述后一种理解的基础上,行政法学者又按自己对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等要素的不同理解和研究题目的侧重,而对行政法上的监督问题作出了不同的划分和表述。例如,从对监督主体范围的理解之角度看,除了“行政监督”这个概念已约定俗成地被理解为仅指“由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内部监督”而较少歧见以外〔8〕,学者们对行政法上的监督可以说有着各种各样的理解。从监督主体的角度来看,可大致分为五种:1 最狭义理解,认为监督主体是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2 狭义理解,认为监督主体是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按此种理解,罗豪才教授近著称之为“监督行政行为”、应松年教授近著称之为“对行政的监督”);3 较狭义理解,认为监督主体是除行政机关以外的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4 较广义理解,认为监督主体是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5 广义理解,认为监督主体是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公民(按此种理解,王连昌教授近著称之为“监督行政”、皮纯协教授主编书称之为“行政法制监督”、朱维究教授主编书称之为“政府法制监督”)。〔9〕

  笔者认为,作广义的理解更有利于全面地认识和把握行政法上的监督问题;而其中“监督行政”的表述比较简明,其实际含义就是“对行政的监督”(但其中应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的监督)。对此试作如下简要分析:1 与行政(关系)相对应的互补范畴乃是监督行政(关系),它们构成了行政法的一对基础性范畴;2 监督行政的行为实施者包括行政外部监督者和行政内部监督者,它们完整地构成了对行政的监督主体框架;3 行政内部监督(即对行政的内部监督,或者说行政机关对其内部的监督)也常常约定俗成地简称行政监督,是一种外延较窄的概念,它属于国家权力性监督;行政外部监督(即对行政的外部监督,或者说外部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一种外延较宽的概念,它既包括属于国家权力性监督的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又包括非国家权力性监督的政党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新闻监督、民众监督等等。从现代行政法的实践看,非国家权力性监督也程度不同地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许多原先属于所谓事实现象的监督行为也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制发展的进程(如公民对环保行政机关的监督行为随着新的环保立法出台)而开始演变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这可说是此类监督纳入现代行政法研究范畴的原因之一。〔10〕从上述广义理解的角度,笔者赞同将监督行政定义为: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和包括政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公民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过程的监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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