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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行政法制的若干重要范畴研究(5)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四)关于监督行政行为的分类

  监督行政行为是多元化、多样化、按一定方式有机结合而成的体系,从不同的角度可对其作不同的分类,其中有些分类存在相互交叉的关系。例如,可从主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效力等角度作出如下分类:

  -按监督的主体,可分为:1 国家权力性监督,如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2 非国家权力性监督,如执政党、参政党和统战组织的监督,社团组织的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督,中介组织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公民的监督。

  -按监督的对象,可分为:1 侧重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 侧重于对公务员的监督,如财产申报;3 既对行政机关又对公务员的监督,如行政监察、权力机关的监督。

  -按监督的范围,可分为:1 对抽象行为的监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宪法第67条第七项的规定);2 对具体行为的监督,如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中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撤消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按监督的内容,可分为:1 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2 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理性监督;3 对行政主体行为合目的性的监督。

  -按监督程序(顺序、时间),可分为:1 事前预防性监督,如设立专门行政程序,权力机关组织人民代表视察行政机关的工作并提出建议,等等;2 事后纠错性和补救性监督,如行政复议,司法审查,行政赔偿,等等;3 行为全过程监督,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的各种监督措施。

  -按监督行为的法律效力,可分为:1 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如机力机关作出的撤消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消判决,等等;2 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但会产生政治影响力等其作用,且经转化也可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政党、社团、传媒、民众对行政机关工作的评价、批评和建议,等等。〔15〕

  三、关于行政救济

  从已经介绍进来的外国行政法(学)文献来看,人们对于行政救济有不同的理解,行政救济概念在各国行政法学中的使用情况也不尽相同。大致情况是:

  在英国,“权利依赖救济”(威廉。韦德《行政法》第六编开篇语)的观念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救济制度已成为当代英国行政法的重要制度,救济概念也是其行政法学中的重要概念。具体来说,当代英国法中的救济分为三大类:一是普通私法救济,包括损害赔偿、禁制令(Injunciton)、宣告令(Declaration)等救济措施;二是公法上的特别救济(Prerogativeremedies),主要有人身保护令、调卷令(Cdrtiorari)、禁令(Prohibition)、强制令(Mandamus)等救济措施;三是特殊的法定救济,它有时排除所有其他的救济。这些救济措施都有其特殊的程序,它们分别类似于我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各项具体制度和措施。例如,强制令就相当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三)项的履行职责判决,它专门用来对付行政机关的错误的不作为(相比之下,调卷令和禁令则用来对付错误的作为)。在英国行政法学教科书中,往往都用较多的篇章讨论救济问题,而一般不使用监督行政、行政法制监督之类概念(如前述威廉。韦德的《行政法》、王名扬的《英国行政法》等权威著作均如此)。

  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的观念深入人心,行政程序法在美国行政法中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而行政程序实际上是关于监督行政的重要制度设计之一,行政程序与行政法上的权力(即行政组织及其授权)、司法审查(也是关于监督行政的重要制度设计之一)已并列为美国当代行政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从一些重要的美国行政法学教科书来看,当代美国行政法学大致包括“行政组织及其授权”和“监督行政制度”这样两大部分内容(有的也将行政程序从后者中单独列出来进行讨论而形成三大部分内容),一般也不使用行政救济这个概念而是直接使用司法审查这个概念为题列出专门章节进行讨论。简言之,在美国行政法中,监督概念已涵括了狭义的救济概念,监督行政制度是美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其中的重点是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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