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其它行政法论文 >
行政的“疆域”与行政法的功能(6)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四

  关于行政法的功能,学界主要有三种基本观点: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苏联行政法学者马诺辛在其所著《苏维埃行政法》一书中指出:“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行政法规范调整苏维埃国家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即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建设中为完成国家任务和行使国家职能而进行实际组织工作的过程中产生的关系”[8](P29)。行政法的目的和功能决定行政法的手段。管理论认为,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命令──服从关系,因而行政法的手段主要是强制和命令性的。瓦西林科夫在其主编的教科书中指出:“行政法调整方法是以多数人意志不平等为前提,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加于另一方当事人,使另一方的意志服从自己的意志。在国家管理机关和管理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之间,国家管理机关和公民之间、上级管理机关和下级管理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均属这种情况。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常常被赋予国家政权权限:它可以作出管理决定,可以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动实行国家监督,在法律规定的场合,可以对另一方适用强制措施。”[9](P3)“管理过程的权力和组织性质自然也反映到行政法规范的内容上。这种规范大都是命令性的,即包含必须做一定行为的命令,违反这种规范的要求将直接导致适用国家责任措施,这种责任的一定形式也由行政法规范规定”[9](P18)。当然,管理论学者在强调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力—服从性和管理手段的命令、强制性时,也提出要遵守法律规范,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例如保加利亚行政法学者斯泰诺夫和安格洛夫指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力—服从’的界线仅仅在法律关系发生时具有意义。如果这种关系根据行政文件一经发生,那么它的各方就必须同样遵守相应的法律规范,履行由这些规范产生的义务并确切符合客观法律规则的要求,……‘权力—服从’关系,或者确切地说,命令关系,仅仅表现为国家机关不依赖另外一方(公民或社会组织)的同意而作出决定,国家机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行动”[10].但是在原苏联东欧国家和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法律不健全、不完备、不受重视,甚至还经常受到破坏的条件下,行政法学者提出的行政管理的命令、强制手段应依法实施的要求仅仅是纸面上的,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命令、强制手段往往是任意的、专断的。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和功能是控制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英国著名行政法教授韦德指出,“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11](P4)。美国行政法学者盖尔霍恩和博耶亦提出,“行政法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机关权力(主要是通过程序)的法律控制器”[12](P3)。“人们传统上一直对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抱有无可非议的极大的怀疑”,因此,行政法的基本任务“就是用来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12](P3)。美国行政法学者施瓦茨在其所著《行政法》中引述早期行政法学者古德诺关于行政法的论述: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下述部分:规定行政当局的组织及其权限,向个人指明他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施瓦茨指出,行政法的目标是要纠正个人与国家的不平等,“要尽可能保障在法庭面前,把个人与国家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法院的任务是保障行政权力不能无限制地增长……制约权力的膨胀和滥用,以免其损害私人权利”。他引用另一学者伊革休。鲁特的话说,行政权力“本身就带有很多危险的可让其用于压迫和作恶的机会。如果我们要实行宪政的话,这些管理机关自身必须受到规制,它们管理公民的权力范围必须固定、明确。公民反抗它们的权利必须规定得清清楚楚”。施瓦茨进一步指出,行政法就是用以解决行政机关应有什么权力,其权力的限度是什么和如何限制其权力的问题[13].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