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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4)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抗辩权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防卫权。这种防卫权从宪政的角度可以视为它是一种基本权利。抗辩权作为一种防卫权是防御国家行政权的侵犯,是国家行政权的一种拘束力量。国家行政权存在是否具有正当性,不能由其自身内容来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是否承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具有抗辩权。因为,只有确认了行政相对人拥有抗辩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上才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自主性。正如有学者所说:“只有个人在政治国家中的自主性得到承认和保障时,政治(统治)才具备正当性;反之,政治正当性是缺位的。个人在政治国家中的自主性,也即个人对于公共权力的自主性。当个人对于公共权力能居于主动的、积极的态势,能参与和影响公共权力的运行并能作为公共权力运行的价值目标时,这就是实现了个人对于公共权力的自主性。换言之,公共权力在承认并保障个体生命和自由、人格独立和尊严的前提下的运行,构成了政治正当性。”[18]这种政治正当性反过来会进一步稳固公民的防卫权。

  与此相反的专制体制因政治正当性缺失,公民也就成为行政权可以任意支配的客体,其本身没有什么自主性可言,作为防卫的抗辩权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我国虽然实施宪法将近有50年了,但是,或许是由于我国的专制传统源远流长,或者是我们没有认真地落实过宪政、人权、法治思想,虽然现行行政处罚法确认了行政相对人的抗辩权,但在实务中行政相对人的抗辩权经常在行政执法人员“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训斥中剥夺得干干净净。这是需要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申请权

  申请权是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启动行政程序的权利。申请权是一项程序权利,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请权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行政程序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权是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程序主体资格的重要条件。行政程序之所以在现代法治社会被如此推重,是因为行政程序将行政相对人从行政权可任意支配的客体变为可以约束行政主体的外在力量。行政相对人拥有了申请权,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行政主体如何行使行政权的权利,从而减少行政主体恣意行使行政权。

  申请权在行政程序中细化为如下权利:(1)听证请求权。听证是行政相对人通过表达自己意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因此,当行政主体向其告知将要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时,他可以考虑是否要求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将听证请求权赋予行政相对人,并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自愿接受不利的行政决定。(2)回避请求权。回避裁决与自己有关的争议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在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如认为主持程序并裁决自己与行政主体争议的行政官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时,有权请求该行政官员回避。这项申请权的法律意义在于,通过行政相对人的判定将可以不公正主持程序和裁决的行政官员排除在行政程序之外,从而消除行政相对人对程序结果不公正的怀疑。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回避请求权,行政主体如果予以驳回,应当说明理由。(3)卷宗阅览请求权。卷宗阅览请求权是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主体将卷宗交给其查阅的权利。由于卷宗材料可以成为行政决定的依据,行政相对人事先应当有了解、辩明的权利,从而利用卷宗材料主张权利、抗辩不利指控。实务中的问题是行政主体无限地扩大解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范围,从而变相地剥夺行政相对人卷宗阅览权。相应的对策是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涵,并确立卷宗材料原则上行政相对人都是可以查阅,不能查阅的例外应当以法律明示。(4)复议请求权,又称诉愿请求权。复议请求权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请求复议机关审查的权利。复议程序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制度,也是行政系统自我纠错的机制。为了保证下一级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主动性、积极性,复议机关不能主动介入下一级行政主体的执法活动。是否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应交给行政相对人来决定,因为,只有行政相对人才最了解自己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是否需要通过复议程序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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