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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行政职能转变的“四个方向”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提出的建设“法制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廉政政府和诚信政府”的目标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内在要求,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是各级政府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方向。在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如何消除计划经济时期我们惯用的管理模式,切实做到减政放权,减少政府过多地包揽应由社会组织管理的具体事务,这是政府机关行政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以为,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应从以下“四个方向”着手:

  一、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后监督转变。

  我们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方面仍然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拥有不少的行政审批的“生杀大权”,如同设置在进入市场经济大道上的重重“关隘”,没有拿到行政机关颁发的“令牌”就不能通行。目前这种“审批事项”多达数百项,被多个行政部门行使,使得企业、法人和社会组织申请办一个事项,需要跑细腿、磨破嘴,广大群众对此十分不满。现在虽然已有不少的行政审批事项被取消,但仍然不尽如人意。这种“先入为主”的管理思维模式,是基于把好“入口关”考虑的,认为只有把住行政审批的这个“入口关”,就能解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无序状态。这是一种以“管”为主的“守门理念”,是把行政管理相对人当作“天生的违法者”、“不约束即违法”的不觉悟群体看待的,认为“没有管理便没有秩序”。应该看到,广大群众有通情达理、纯朴诚实的良好传统,尤其是在党的教育下,不但思想道德意识、市场竞争观念有了新的提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的理念也有了新的增强。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仍然是绝大多数,违法犯罪的毕竟是极少数。有了这种客观全面的认识,就应当把那种陈旧的“守门理念”改为新型的“敞门理念”了。当然,敞开了管理的大门,减少了审批事项,并不等同于就放任不管了。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加快和普法水平的提高,我们的法律法规对社会活动的规范越来越细致,人们的守法意识越来越自觉。在这种形势下,行政机关必须转换自己的角色定位,尽快从“守门员”变为“裁判员”,主要是从完善法律法规、制定行为规范、明确办事程序、实施依法监督入手,对在市场活动中个别的违规现象给予适当的处理甚至处罚,从而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倡树公平、公正、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

  二、从注重行业管理向注重社会服务转变。

  我们的行政机关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形成了诸多的“管理理念”,但是,有些“管理”的理念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有些则是错误的理念。错误理念指导下的“管理”,是一种极不平等的“官贵民贱”的层级式管理,其不良后果往往造成“官”“民”的思维和情绪对立。我们的一些国家公务员甚至仅从字义上来理解“管理”:就是“你不管他,他就不会理你”。“管”就成了我们的行政机关“天赋神授”、责无旁贷的职权,而管理的目的、手段、方式和方法以及管理者的素质如何就不容被管理者置疑了。至于社会主义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是一个什么关系,是“公仆”和“主人”的关系呢?还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呢?还是兄弟姐妹与衣食父母的关系呢?这些关系就没有人深究了。正因为“管理理念”的错位,本应该是“人民的政府机关”,见了自己的衣食父母—老百姓却没有了那种亲切和蔼微笑的脸色。问题的原因就在于我们长期以来“社会定位”偏差,滋长了不少的“衙门作风”,始终就没有形成自觉的“官”对“民”的服务习惯。讲起“管理”来头头是道,讲起“服务” 来口是心非。这种错位的“管理”体现出的“官本位”意识,是与我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格格不入的,更不符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因此,转变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理念”,摒弃干部是人民群众“父母官”的旧观念,树立“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是人民群众的公仆和办事员”的新观念,从注重管理走向注重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是新时期党和政府对行政机关管理定位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胡锦涛同志所要求的“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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