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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行政职能转变的“四个方向”(2)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三、从注重行政制裁向注重依法保护转变。

  在市场经济的时代,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就是侧重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针对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目的是创造公平、公正、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但是,行政制裁仅是对于个别违法者的行政处罚,是一种纠偏纠错的行政行为,对个别严重违法者也是“杀一儆百”,而相对于多数遵纪守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讲,则主要是依法保护。我们一些行政机关把依法行政职权的行使,重点放在了行政制裁上,以罚代管、以罚代教,并把罚没收入多少当作了部门和单位的“政绩”。这种对《行政处罚法》的片面理解,往往把问题想得简单化、把事情搞得复杂化,背离了行政管理的初衷。我们的行政机关肩负着诸多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绝不能把眼睛盯在“罚款”上面,搞“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我们一定要注意对行政职权的正确理解和正确行使,把“服务”的职能前置,把“处罚”的职权慎用。对大多数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主要的任务是教育他们如何守法经营,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千方百计、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不是运用“处罚”来打击和限制他们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我们政府的责任就是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对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个别不规范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纠正。因此,由“制裁”到“保护”的转变,是政府职责的根本性转变,是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工作定位。只有我们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正确了,对手中职权的作用认识到位了,我们对市场主体的保护才能够做到自觉自愿、心甘情愿。

  四、从注重行政命令向注重契约整合转变。

  我们在过去的行政执法中,往往有一种过分依赖行政权力的习惯,总认为,行政权力是不容藐视的,行政机关的权威就在于“令行禁止”,如果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得不到执行,就无权威可言。其实,并非如此。行政机关所发布的行政命令由于时间和场所的变化,命令所规定的内容并非都是完全正确的,有的也是有暇疵的甚至是有错误的,这样的命令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去执行就难以说得过去。特别是面对市场经济的新形势,面对加入WTO的新挑战,我们无法预料的事情很多,决策的难度很大,如果事事都要靠行政命令来调整,是不切合实际的、不明智的,也是不科学的,有时也是根本做不到的。因此,充分认识行政决策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局限性,对于采取其它方式弥补行政决策的不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契约”方式的运用,可以灵活地调整社会各阶层的复杂关系,能够使缔约双方或几方以“共同的契约”来调整他们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分配,在守法的前提下,获得各自所需的利益。行政机关作为缔约的一方与管理相对人签订相关的“契约”,用共同的承诺来明确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市场经济形式的运作,是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这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是十分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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