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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论要(5)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12.保障原则。为解除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国家应当保证他们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在他们的职业、职位、政治、人身、财产、住宅安全方面(此系广义的安全概念),以及在薪金、福利、教育、培训、晋升、交流、保险、休假、退休等方面,有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政策保障。总之,国家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措施(现阶段首要的是不走样地坚持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制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保持一支规模适当(并非规模越小越好)、事业心强、素质高、技能强、有经验的专职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队伍。同时,对于社会监督力量,特别是积极揭露和检举腐败现象、发挥特殊的监督制约作用的新闻媒介和人民群众,也应有充分的法律制度保障,对打击报复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对维护社会公益而受到损失损害者应予以相应救济。

  三、完善监督机制、改善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并基于上述原则,根据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并结合社会转型期的实际,笔者就如何加强执法监督、改善行政执法,尽快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法制建设要求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新机制,从观念、制度、队伍、政策、方法等方面,择要提出如下具体的对策建议,供领导机关作出改革决策时参考。

  1.从观念层面、制度层面、方法技术层面着手,努力推动行政法文化的革新,特别是在全社会普遍树立现代行政法观念。我国长期存在“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这极不利于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国家。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法治观强调依法行政,认为“凡是法律有明确、详细规定的,都必须严格执行;凡是法律不周详的地方或者没有明确规定的,就要按照法律原来的精神,公正的处理和裁决。”并指出:“法律的门外汉常常觉得只要制订出法律,世上的一切全会发生变化。……可是即使制订出了法律,若现实中不存在推行法律的社会基础,现实中法律则只能部分实行、或者完全‘行不通’,即难以实现制约社会生活这一机能。……法意识与法行为是最接近依法统制社会的决定性要素。”可见,我们应当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积极改善法制环境的过程中,努力深化普法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实践,包括相对人对行政法律制度实施过程的主体性参与,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努力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风尚,即形成新的法观念和法行为模式。

  2.结合机构改革,认真清理和明确某些行政执法机关的性质、职能、权限和责任,克服角色混乱、权责不清的现象。应明确规定:凡是比较明确的专门行使行政执法权但又系自筹或部分自筹经费的单位(如某些地方区县的技术监督部门和专卖管理部门),今后如仍需其大量承担专门的行政执法职能,应当定性为行政机关“吃财政饭菜”,不允许这类行政执法者利用职权搞营利性、强制性的有偿“服务”来“挣饭钱、菜金”,或以市场监管者和竞争者的双重身份进入经济领域“挣饭钱、菜金”。一些职能权责不明、相互扯皮不断的行政管理领域(如城区卫生、交通占道、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则应通过职能分析和调整(增加、取消、转移、合并等等),尽快明确专职管理者及其权责,凡是不具有相应执法条件和权力的组织应一律退出该公共管理领域。

  3.认真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历史经验教训早已证明,由于行政法律规范的面广量大,普通公民难以熟悉;而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如果执法依据和程序不为相对人知晓,往往又会带来许多弊端。所以,有必要按照行政民主化、规范化的原则,认真实行执法依据和程序公开制度,即除了法定的保密范围和内容以外,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分行为前,必须将执法依据、理由和程序明确地告知相对人;行政执法机关则应以各种形式公开执法依据和程序规定,而且应当便利相对人知晓,并为相对人免费提供有关的查询和咨询服务(提供书面资料时按成本收取一定的规费除外)。在这方面,许多地方和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系统都在积极探索,并取得许多成功经验,值得重视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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