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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论要(7)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8.认真实行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首长离任审计制度。这项制度是促使公职人员廉政、勤政的重要措施,其适用对象的重点应是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的首长(各级各类财务人员无疑应当接受定期和专项审计,此不讨论)。应规定:凡是未经审计或审计不合格者,一律不得调离原岗位并须对其作出相应处理;而审计结果表明其工作成绩特别优异者,应以审计监督建议等方式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9.进一步完善公民申诉制度。现行行政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失误和不尽人意之处也在所难免;而任何一种行政救济方式都有其局限性,所以不断拓展行政救济渠道和完善行政救济制度乃是客观要求(如有的地方实行的企业向政府投诉制度正是在这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尽管我国已实行行政复议、诉讼等制度,但实践中最终受到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的行政处罚行为仅占行政处罚事件的万分之一左右,而且无法通过复议、诉讼得到救济的情形仍然不少。因此,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民主化和纳税人需求多样化的新形势,更好地体现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议在坚持和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公开电话、行政执法与监督机关负责人接待日等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拓展救济渠道和形式,如人民代表定期接待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人员并负责为之申诉怨情和争取救济的制度等等,并努力实现各项公民怨情申诉制度的系统化、规范化、简便化和高效化,以更好地弥补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足,切实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合理、合情。

  10.提高对公务员法律素质的要求。这包括在公务员资格考试内容中加大法律知识所占比重,采取多种措施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和增强法制观念,就任行政执法机关领导职务前必须通过相应的部门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综合测评。具体要求是:⑴对于重要行政执法部门的公务员资格考试内容而言,法律知识的比重目前至少应占一半以上(目前远未达到,而在一些法治国家,这一比重约占三分之二)。这是因为,依法行政是对公务员最基本的要求,而以往出现的不少行政违法行为和某些重大行政失误,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低,缺乏基本的行政法律知识所致。简言之,首先应在行政执法队伍的入口就把好法律素质关。⑵由于行政法律规范的面广量大,而且相对来说变动较快,这就要求有行使执法权的公务员不断更新法律知识,熟悉有关的现行法律规定。更新法律知识的途径是多方面的,如增大业务学习内容中法律知识所占比重,脱产到行政学院参加短期培训等。⑶由于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果不熟悉与本行政部门直接有关的法律规范,是难以胜任行政领导工作的;特别是对于物价、工商、税务、海关、技监、城管、交通、交警、公安、卫生、环保……等重要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来说,其机关首长(包括其主要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法律素质如何,对该项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影响。鉴于此,宜明确规定:凡拟就任行政执法机关领导职务人选,必须经过行政学院的相应培训,只有通过了以现行部门行政法律法规为主要考试内容的专门和综合测评者,方有任职资格。

  11.调整、充实行政执法与监督队伍,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顶岗执法。现在,政府机构、人事的发展很不平衡,一方面存在冗职冗员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存在某些执法部门(如公安、交警、城管、环保、技术监督、卫生监督等部门)人手紧张的问题。故应实事求是地按发展市场经济和加强法制建设的要求,妥善解决人员调整、分流、补充的问题,确需加强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特别是在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后,在人员配备上如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则应保质保量地及时充实行政执法队伍,保持必要的行政管理和调控能力,而不要“因减人而废政”。鉴于临时人员(指未经培训、未取得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人员)顶岗执法的弊端甚多,既严重影响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又增大了社会成本(行政违法行为一方面损害相对人权益,一方面又因行政败诉须由国家赔偿,从而造成国、民两亏),故应进一步严格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坚决禁止行政执法机关随意授权给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和临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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