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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衡量之方法在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中的(4)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当然,利益衡量将纠纷处理的最终决定权释放给法官,虽然法官作出的价值判断形式上可能附加了形形色色的理由,但这些理由的取舍与法官个人的好恶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本来法律规范的作用之一是排除人的恣意,以保障规范的客观性,但是利益衡量却容忍了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在承认法官具有人自身难以克服之弱点的前提下,通过强化裁判说明理由等制度化了外力,可以驱使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

    2.利益衡量是法官处理具体案件的一种方法。立法提供解决纠纷的规则都是建立在预设纠纷的基础上,是抽象意义上的利益冲突。对法官来说只有在处理具体纠纷中,利益衡量才具有它应有的意义;没有具体纠纷发生并由当事人呈到法官面前,法官就无法感受到已经引起争议的利益冲突。“利益衡量方法,实际上是先有结论后找法律条文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追求的是让法律条文为结论服务而不是从法律条文中引出结论。法院的最后判决依据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利益衡量的初步结论加找到的经过解释的法律条文。” (注释16) 离开了具体案件,利益衡量对于法官来说确实是英雄无用武之地。

    3.利益衡量适用于具体案件中存在无法消解的利益冲突。利益衡量所谋求的是一种迂回解决争议的方式,它充分考虑了多方的意见,达成一种利益的均衡。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法官有时面临的案件之中存在着无法消解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与案件有关的多种利益均受法律保护,而案件处理的结果只能选择其中一方利益加以保护。针对这样的状态,可供法官选择的法律条文基本上给不出灵丹妙药,或者可能给出模糊不定的规则。这种制定法与社会现实不一致的情况,要求我们对于法律的关注不应当限于法律的表面,更应当关注法律内部的逻辑力量。通过法律内在的逻辑力量,我们可以找到解决所面临问题的具体的、妥善的方法,是在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静悄悄地进行法律革命。在此过程中,利益衡量是一种极为有用的法律革命武器。

    (三)利益衡量与行政诉讼:一种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学思想

    利益衡量是社会转型时期为解决制定法与社会生活脱节现象应运而生的一种法解释的方法。我们知道,社会转型总是伴随着社会价值观的解构与重构,法律的制定与适用必须适应这种变化。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基本形成,但调整利益冲突的规则却经常缺位;即使有相应的规则,也往往是僵硬的、滞后的。(注释17) 当立法不能满足于现实社会需求时,革新法官处理具体案件的方法不失为一种良策。

    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司法机制,它起因于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主体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必须为社会提供一种稳定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秩序,同时必须对个人的利益依法加以保护。但是,在传统文化中,个人权利本位的缺失常常是助长国家权力恶性膨胀的原因之一,即使在1949年之后,这种局面仍未获得较大的改观。我们一直奉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者兼顾的准则,但从此准则中我们经常找不到个人利益应当所居的位置。如在一个决定拆除居住了近百年的居民住宅而规划新建大型百货商场的行政行为中,个人利益如何与市政规划所体现的公共利益相协调,是构成这一行政行为的核心内容,其他类似的情况如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修建高速公路、兴建大型水利设施等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这十多年来经济高度发展产生的影响并没有彻底改变国家对个人权利的藐视,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进一步强化国家权力的正当理由。最近发生的几个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多少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的存在及其严重性。(注释18) 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中,经济高度发展中没有约束的权力可能经常改变社会财富公正分配的机制。在私有财产没有获得全社会的认同并为国家权力的尊重之前,作为私有财产所有者的个人一方根本没有可以与另一方的国家进行商协的社会基础和制度平台,在这个可能是反反复复的利益博奕过程中,我们还没有一种权威性的规则可以将这一利益对抗切换成利益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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